4 原材料及一般要求
4.1 原材料
4.1.1 水泥
宜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42.5级的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其质量应符合GB 175的规定。
4.1.2 骨料
4.1.2.1 细骨料宜采用洁净的天然硬质中粗砂或人工砂,细度模数宜为2.5~3.2,采用人工砂时,细度模数可为2.5~3.5,质量应符合GB/T 14684的有关规定,且砂的含泥量不大于1%,氯离子含量不大于0.01%,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不大于0.5%。
4.1.2.2 粗骨料宜采用碎石或破碎的卵石,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25mm,且不得超过钢筋净距的3/4,质量应符合GB/T 14685的有关规定,且石的含泥量不大于0.5%,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不大于0.5%。
4.1.2.3 对于有抗冻、抗渗或其他特殊要求的管桩,其所使用的骨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4.1.3 钢材
4.1.3.1 预应力钢筋应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其质量应符合GB/T 5223.3中低松弛螺旋槽钢棒的规定,且抗拉强度不小于1420MPa、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不小于1280MPa,断后伸长率应大于GB/T 5223.3-2005表3中延性35级的规定要求。
4.1.3.2 螺旋筋宜采用低碳钢热轧圆盘条、混凝土制品用冷拔低碳钢丝,其质量应分别符合GB/T 701、JC/T 540的有关规定。
4.1.3.3 管桩一般可不设端部锚固钢筋,当需要设置端部锚固钢筋时,锚固钢筋宜采用低碳钢热轧圆盘条或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其质量应分别符合GB/T 701、GB 1499.2的规定。
4.1.3.4 端板性能应符合JC/T 947的规定,材质应采用Q235B,其厚度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桩套箍材质的性能应符合GB/T 700中Q235的规定。
4.1.4 水
混凝土拌合用水的质量应符合JGJ 63的规定。
4.1.5 外加剂
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GB 8076的规定。
4.1.6 掺合料
4.1.6.1 掺合料宜采用硅砂粉、矿渣微粉、粉煤灰或硅灰等,硅砂粉的质量应符合JC/T 950-2005中表1的有关规定,矿渣微粉的质量不低于GB/T 18046-2008表1中S95级的有关规定,粉煤灰的质量不低于GB/T 1596-2005中Ⅱ级F类的有关规定,硅灰的质量应符合GB/T 18736-2002中表1的有关规定。
4.1.6.2 当采用其他品种的掺合料时,应通过试验鉴定,确认符合管桩混凝土质量要求时,方可使用。
4.2 一般要求
4.2.1 预应力钢筋的加工
4.2.1.1 钢筋应清除油污,切断前应保持平直,不应有局部弯曲,切断后端面应平整。同根管桩中钢筋长度的相对差值:长度小于或等于15m时不得大于1.5mm,长度大于15m时不得大于2mm。
4.2.1.2 钢筋墩头部位的强度不得低于该材料抗拉强度的90%。
4.2.2 钢筋骨架
4.2.2.1 预应力钢筋应沿其分布圆周均匀配置,最小配筋率不得低于0.4%,并不得少于6根,间距允许偏差为±5mm。预应力钢筋最小配筋面积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
注:与预应力钢筋最小配筋面积对应的结构配筋见附录B。
4.2.2.2 螺旋筋的直径不应小于表3的规定。管桩两端2000mm范围内螺旋筋的螺距为45mm,其余部分螺旋筋的螺距为80mm。螺距允许偏差为±5mm。
4.2.2.3 钢筋和螺旋筋的焊接点的强度损失不得大于该材料抗拉强度的5%。
4.2.2.4 端部设置锚固筋时,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
4.2.3 抗剪性能
管桩的抗剪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见附录C。
4.2.4 耐久性
对于有特殊要求及腐蚀、冻融环境下的管桩,应对其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和生产工艺等相关技术进行控制,并按设计要求对混凝土保护层等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