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锚拉桩(墙)支护设计
9.2.1 锚拉桩(墙)结构的设计计算主要包含嵌固深度、锚杆拉力、桩(墙)的弯矩、剪力以及基坑周边的地层变形等。嵌固深度一般是采用经典理论的抗倾覆平衡公式计算,常采用的是浅埋方式的静力平衡公式和深埋方式的等值梁法公式计算。浅埋方式求得的嵌固深度是唯一的,嵌固深度值为最小而上部的锚杆拉力则为最大。与浅埋对应的悬臂方式求得的嵌固深度值为最大(也是唯一解),上部锚杆拉力为零,但桩(墙)内弯矩值则为最大。浅埋与悬臂之间的均为深埋方式,故按深埋方式求得的嵌固深度有多解,任何一个大于由浅埋方式求出的嵌固深度、小于由悬臂方式求出的嵌固深度都可以作为深埋方式的嵌固深度解,每一嵌固深度对应一组锚杆拉力和桩(墙)内力。因此采用深埋方式计算桩(墙)锚拉结构可以进行多种优化组合设计,而不必拘泥于等值梁法的一组解。
锚杆拉力和桩(墙)内力可用经典理论计算也可用弹性理论计算,有时两种计算结构差别较大,采用较大值比较安全但有时偏于保守。有经验的设计者可折中选用。
经典法不能计算变形,所以有变形控制要求的一、二级基坑应采用弹性法计算。
嵌固深度求出后还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验算:
(1)当基坑底为软土时,应验算坑底土涌起的稳定性;
(2)当上部为不透水层,基坑底以下某深度处有承压水层或上部为透水层,基坑设置了止(隔)水帷幕时,应验算渗流稳定;
(3)当基坑面以下为疏松砂土层,且又作用着向上的渗透水压时,应验算基坑底的管(突)涌稳定性;
(4)验算桩(墙)锚拉结构的整体稳定性;
(5)如采用可拆芯式锚拉结构,应进行拆锚阶段的桩(墙)身强度和变形验算。
若上述验算的安全度不能满足要求,则应增大嵌固深度,直至满足安全要求为止,并根据最终的嵌固深度值重新进行结构内力计算。
设计者可按上述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程)进行计算设计。
9.2.2 锚杆刚度系数宜由锚杆基本试验确定。设计时,若没有试验资料,锚杆刚度系数可按本规范(9.2.2-1)式计算。对于拉力型锚杆,锚杆非粘结长度的弹性变形计算值可按本规范9.2.2条规定取1/3锚固段长度与自由段长度之和计算拉力型锚杆的刚度系数;对于荷载分散型锚杆,因各单元锚杆长度不一,锁定前应按本规范4.7.14条进行张拉,取上端的单元锚杆的非粘结长度计算锚杆的刚度系数。
9.2.4 支护结构的内力包括桩(墙)弯矩、剪力、轴力以及锚杆的拉力等。因基坑工程为临时工程,正常施工条件下最长使用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两年,故基本组合综合分项系数取1.25,本规范将内力标准值乘以综合分项系数定义为内力设计值。
9.2.7 锚杆的自由段是锚杆杆体不受注浆体约束、可自由伸长的部分,也就是杆体用套管与锚固体隔离的部分。锚杆的非锚固段指的是滑动面以内的部分,也就是锚杆不参与提供锚固力的部分。拉力型锚杆的非锚固段与自由段是等同的,而压力型锚杆的非锚固段与锚杆自由段区别很大。严格来讲,由公式(9.2.7)计算出的lf是锚杆的非锚固段,锚杆总长等于非锚固段长度与锚固段长度之和。
因普通的张拉锁定工艺为限位板锁定,在锁定过程中预应力筋必定有一定的回锁量,其量值约为3mm~5mm。回缩量占张拉锁定锚筋总的弹性伸长量的比例越大,预应力损失就越大,为减少预应力损失,锚杆自由段长度不能太短。所以,对于拉力型锚杆,按公式(9.2.7)计算出的lf还应满足本规范4.6.16条的要求,不应小于5.0m,而对于压力型锚杆则可不受此限制。
9.2.8 本规范桩(墙)锚拉支护结构整体稳定性验算公式(9.2.8),在普通瑞典条分法边坡稳定性计算公式的基础上,补充了锚杆拉力和地下水压力的作用。其中锚杆拉力在圆弧滑动面上产生的切向抗滑力一项,与本规范附录F.0.1式一样,是作为减小的下滑力处理的,即将其放在基坑稳定性安全系数计算公式的分母项中,其理由可参见本规范条文说明8.2.3条。
9.2.14 腰梁是锚杆与挡土结构之间的传力构件,钢筋混凝土腰梁一般是整体现浇,梁的长度较长,应按连续梁设计。组合型钢腰梁多为现场安装拼接,宜按简支梁设计,若每节之间能按型钢截面等强焊接,则可按连续梁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