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基坑锚固
9.1 一般规定
9.1.5 本规范对基坑安全等级的规定可按本规范4.6.11条的规定划分。具体而言,基坑周边受开挖影响的范围内存在既有建(构)筑物、重要的道路或地下管线时,或场地的地质条件复杂、缺少同类地质条件下的类似工程经验时,支护结构破坏、基坑失稳或变形过大对人的生命、经济损失、社会或环境影响很大,安全等级定为一级。当支护结构破坏、基坑失稳或变形过大不会危及人的生命、经济损失、社会或环境影响不大时,安全等级可定为三级。其他情况,安全等级宜定为二级。
9.1.6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对变形允许值的要求有所不同,故建议参照相关规范及当地经验值确定。当无经验时,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变形允许值,一是场地周围邻近建(构)筑物及管线对变形的要求,二是场地支护桩范围内的地层情况。
9.1.7 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测,并据监测结果对设计进行必要的调整,这是各类岩土工程施工均需遵循的原则,对于风险较大的基坑工程更需如此。因为锚杆及土钉是从上到下逐层开挖并施作,所以更便于通过监测结果在施工过程中修改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