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喷射混凝土试验
Ⅰ 一般规定
12.2.1 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应进行喷射混凝土28d龄期抗压强度试验,地下工程喷射混凝土支护应进行1d龄期的抗压强度试验。工作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喷射混凝土工程,尚应进行抗渗、抗冻或耐腐蚀性试验。
12.2.2 喷射钢纤维混凝土尚应进行抗弯强度和抗拉强度试验,有特殊要求时应进行喷射钢纤维的残余抗弯强度(韧性)试验和抗冲击性能试验。
12.2.3 承担结构作用的喷射混凝土支护,应进行喷射混凝土与岩石间的粘结强度试验。
12.2.4 喷射混凝土强度试验应采取在喷射混凝土试验板上切割或钻芯成型的试件。
Ⅱ 抗压强度试验
12.2.5 检验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所需的试件应在工程施工中制取,试块数量为每500m2喷射混凝土取一组,小于500m2喷射混凝土的独立工程不得少于一组,每组试块不得少于3个。材料或配合比变更时应另作一组。
12.2.6 检验喷射混凝土强度的标准试块应在不小于450mm×450mm×120mm的喷射混凝土试验板件上用切割法或钻芯法取得。喷射混凝土试验板件的制取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L的规定。
12.2.7 采用切割法取得试件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件应为边长100mm的立方体;
2 试件在标准养护条件下养护28d,用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极限抗压强度乘以0.95系数为试件的抗压强度值。
12.2.8 采用钻芯法取得的试件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取的试件应为直径、100mm,高100mm的圆柱状芯样,试件端面应在磨平机上磨平;
2 试件在标准养护条件下养护28d,用标准试验方法测得试件的极限抗压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fc——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
P——试件极限荷载;
D——试件直径。
12.2.9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的评定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批喷射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以同批内标准试块的抗压强度代表值来评定;
2 同组试块应在同板件上切割或钻芯制取,对有明显缺陷的试块应予舍弃;
3 每组试块的抗压强度代表值为三个试块试验结果的平均值;当三个试块强度中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之一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值的15%时,可用中间值代表该组的强度;当三个试块强度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中间值的15%,该组试块不应作为强度评定的依据;
4 喷射混凝土质量合格标准应为:28d龄期抗压强度平均值大于设计值,且最低试验强度不小于设计强度的80%;
5 喷射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应查明原因采取补强措施。
Ⅲ 粘结强度试验
12.2.10 喷射混凝土与围岩间粘结强度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M的要求。
12.2.11 试验取得的喷射混凝土与围岩粘结强度值应符合本规范第6.3.3条的规定。
Ⅳ 抗弯强度试验
12.2.12 喷射钢纤维混凝土与喷射混凝土的抗弯强度及残余抗弯强度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N的要求。
12.2.13 喷射混凝土的抗弯强度值应符合本规范第6.3.5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