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边坡锚固工程施工
Ⅰ 一般规定
8.4.1 边坡锚固工程施工应根据相关设计图纸、文件、总体规划、施工环境、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编制合理、可行、有效和确保施工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
8.4.2 边坡工程的临时性排水设施应满足暴雨、地下水的排泄要求,有条件时宜结合边坡工程的永久性排水设施施工。排水设施应先行施工,避免雨水对边坡工程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8.4.3 边坡开挖施工,应做好坡顶锁口、坡底固脚工作。
Ⅱ 边坡爆破施工
8.4.4 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边坡和坡顶建(构)筑物的震害,传到建(构)筑物的爆破质点振动速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
8.4.5 岩质边坡开挖应采用控制爆破。
8.4.6 边坡开挖爆破施工前,应做好爆破设计,并应事先做好对爆破影响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安全状态的调查检测和埋设监测爆破影响的测点。
8.4.7 对爆破危险区内的建(构)筑物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Ⅲ 边坡锚杆施工
8.4.8 边坡锚杆钻孔应采用干钻。当边坡的岩土体稳定性较好时,经充分论证许可,方可采用带水钻进。
8.4.9 对严重破碎、易塌孔或存在空腔、洞穴的地层中钻孔,可先进行预灌浆处理,或采用跟管钻进成孔。
8.4.10 钻孔作业,宜采用加强钻机固定、确保开孔精度、增加钻杆冲击器刚度和增设扶正器等方式,控制钻孔偏斜。
8.4.11 锚杆的杆体制备、钻孔、注浆和张拉锁定应遵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8.4.12 边坡锚杆的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应符合本规范表14.2.3-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