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安全装置
11.1 一般要求
11.1.1 吊笼应具有有效的装置使吊笼在导向装置失效时仍能保持在导轨上。
11.1.2 有对重的施工升降机,当对重质量大于吊笼质量时,应有双向防坠安全器或对重防坠安全装置。
11.1.3 防坠安全器在施工升降机的接高和拆卸过程中应仍起作用。
11.1.4 在非坠落试验的情况下,防坠安全器动作后,吊笼应不能运行。只有当故障排除,安全器复位后吊笼才能正常运行。
11.1.5 作用于一个以上导向杆或导向绳的安全器,工作时应同时起作用。
11.1.6 防坠安全器应防止由于外界物体侵入或因气候条件影响而不能正常工作。任何防坠安全器均不能影响施工升降机的正常运行。
11.1.7 防坠安全器试验时,吊笼不允许载人。
11.1.8 当吊笼装有两套或多套安全器时,都应采用渐进式安全器。
11.1.9 防坠安全器只能在有效的标定期限内使用,有效标定期限不应超过一年。
11.2 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
11.2.1 吊笼应设有防坠安全器和安全钩。防坠安全器应能保证当吊笼出现不正常超速运行时及时动作,将吊笼制停;安全钩应能防止吊笼脱离导轨架或防坠安全器输出端齿轮脱离齿条。
11.2.2 防坠安全器动作时,设在防坠安全器上的安全开关应将电动机电路断开,制动器制动。
11.2.3 防坠安全器的速度控制部分应具有有效的铅封或漆封。防坠安全器出厂后动作速度不得随意调整。
11.2.4 防坠安全器的动作速度及制动距离应符合GB/T 10054-2005中的5.2.1.9的要求。
11.2.5 吊笼在额定载重量工况坠落时,防坠安全器动作后,施工升降机的结构、连接部分和吊笼底板应符合GB/T 10054-2005中5.2.8.13的要求。
11.2.6 应采用渐进式安全器,不允许采用瞬时式安全器。
11.3 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
11.3.1 吊笼在额定载重量工况坠落时,防坠安全器动作后,吊笼底板应符合GB/T 10054-2005中5.3.7.6的要求。
11.3.2 防坠安全器钢丝绳的张紧力应为安全装置起作用所需力的两倍,但不应小于300N。
11.3.3 应装有停层防坠落装置,该装置应在吊笼达到工作面后人员进入吊笼之前起作用,使吊笼固定在导轨架上。
11.3.4 对于额定提升速度不超过0.63m/s的施工升降机,可采用瞬时式安全器,否则应采用渐进式安全器。
11.3.5 对于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应采用速度触发型的防坠安全器。
11.3.6 卷扬机传动的施工升降机应设防松绳和断绳保护的安全装置。
11.4 安全开关
11.4.1 一般要求
11.4.1.1 施工升降机应设有限位开关、极限开关和防松绳开关。
11.4.1.2 行程限位开关均应由吊笼或相关零件的运动直接触发。
11.4.1.3 对于额定提升速度大于0.7m/s的施工升降机,还应设有吊笼上下运行减速开关,该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在吊笼触发上下行程开关之前动作,使高速运行的吊笼提前减速。
11.4.2 限位开关
11.4.2.1 施工升降机必须设置自动复位型的上、下行程限位开关。
11.4.2.2 上、下行程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应符合GB/T 10054-2005中的5.2.11.2.1、5.2.11.2.2的要求。
11.4.3 极限开关
11.4.3.1 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和钢丝绳式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必须设置极限开关,吊笼越程超出限位开关后,极限开关须切断总电源使吊笼停车。极限开关为非自动复位型的,其动作后必须手动复位才能使吊笼可重新启动。
11.4.3.2 极限开关不应与限位开关共用一个触发元件。
11.4.3.3 上、下极限开关的安装位置如下:
a)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上极限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上极限开关与上限位开关之间的越程距离:
——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为0.15m;
——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为0.5m。
b)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下极限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吊笼碰到缓冲器之前,下极限开关首先动作。
11.4.4 防松绳开关
施工升降机的对重钢丝绳或提升钢丝绳的绳数不少于两条且相互独立时,在钢丝绳组的一端应设置张力均衡装置,并装有由相对伸长量控制的非自动复位型的防松绳开关。当其中一条钢丝绳出现的相对伸长量超过允许值或断绳时,该开关将切断控制电路,吊笼停车。
对采用单根提升钢丝绳或对重钢丝绳出现松绳时,防松绳开关立即切断控制电路,制动器制动。
11.5 超载保护装置
施工升降机应装有超载保护装置,该装置应对吊笼内载荷、吊笼顶部载荷均有效。同时对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应满足GB/T 10054-2005中5.2.9的要求;对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应满足GB/T 10054-2005中5.3.8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