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照 明
9.2.1 应急照明是指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本条规定了核电厂常规岛各类建筑应装设应急照明的场所。
9.2.2 国外许多规程规范强调采用蓄电池作为火灾应急照明的电源,根据我国目前火力发电厂的有关规定,并未要求一律采用蓄电池供电,其主要原因包括经济因素及机组的控制、保护和自动装置的可靠性要求。由于核电机组设有应急母线,因此根据汽轮发电机厂房的重要性、供电的经济合理性及可靠性要求,分别对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提出了不同的供电要求。
9.2.3 根据本规范第9.2.2条的规定,结合辅助厂房的重要性对其应急照明提出了不同的供电要求,其中与电厂生产密切相关的辅助厂房称为技术类厂房,本规范第三章所列建(构)筑物均为技术类厂房。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要求控制室应急照明系统采用直流蓄电池供电。
9.2.4 为保证事故状态下的人身安全,特作本条规定。
9.2.5 本条是根据实际调查情况作出的规定。
9.2.6 正常照明断电时为在短时间内使应急照明达到标准照度值,特作本条规定。
9.2.7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条文规定应急照明备用电源的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min。但对大型和高层工业厂房由于疏散距离较远,可能会出现疏散时间较长的情况,本条规定将放电时间规定为1.0h,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考虑的。
9.2.8 由于核电厂常规岛部分辅助建筑物与火力发电厂十分接近,本条引用了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
9.2.9 本条规定了当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需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主要基于下列原因:
1 由于照明器具设计、安装位置不合理而引发火灾事故;
2 大功率的卤钨灯(如吸顶灯、槽灯及嵌入式灯)和白炽灯表面温度很高,当纸、干布或干木构件靠得很近时,很容易被烤燃而引起火灾。
9.2.10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等灯具的表面温度较高,如安装在可燃装饰物(如木吊顶龙骨、木吊顶板、木墙裙等木构件)上时,将造成其起火。为避免安装不符合要求,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作出本条规定。
9.2.11 本条主要是强调建筑物内设置的安全出口标志灯和应急照明灯应遵循现有国家标准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