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消防供电及照明
9.1 消防供电
9.1.1 本条系针对发生火灾事故时,对消防设备供电提出的基本要求,强调在火灾延续时间内不应当中断供电。
9.1.2 核电厂内部发生火灾时,必须依靠电厂内部的消防设施指示有关人员安全疏散、扑救火灾和进行事故排烟等。据调查,多数火灾会造成机组停机甚至厂用电消失。而消防控制装置、消防系统阀组、电梯等消防设备均不应停止供电。如无可靠供电电源,发生火灾时,上述消防设施由于断电将不能发挥作用,即不能及时报警、有效地排出烟气和扑灭火灾,势必造成重大设备损失和人身伤亡。由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内部设有微机,对供电质量要求较高,且汽轮发电机厂房内、网络继电器室内设有UPS,因此规定常规岛范围的汽轮发电机厂房、主、辅助开关站、网络继电器等建筑物室内的消防电源采用UPS母线供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本身携带备用电源(蓄电池),是为了提高供电的可靠性,供电时间不应低于8h。
9.1.3 消防稳压泵、排烟风机及加压风机等设备属于消防灭火系统的一部分,因此应有较高的供电可靠性。调查结果表明,不同的机组类型,上述设备的供电方式是不尽相同的。如M310机组一般要求由常备母线供电,该母线分别由单元厂用变压器和高压辅助变压器采用双电源供电,由于两路电源相对独立,满足Ⅰ类负荷供电要求。对俄罗斯WWER1000机组,由于设有单元机组柴油机,因此消防稳压泵等消防灭火系统设备由单元机组柴油机供电,相当于常规火电机组的保安负荷,同样满足Ⅰ类负荷供电要求。具体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供电方式,但不应低于按Ⅰ类负荷供电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