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防、排烟
8.3.1 核电厂的运行维护值班人员大多数都在控制室工作,常规岛工作人员很少,且都是专业人员,常年在现场工作,对避难逃生路线非常熟悉。由于核电厂特别重视消防工作,制度齐全,加之常规岛空间较大,发生火灾时,人员能迅速撤离至安全地带。故本规范仅对重要的楼梯间及控制室防、排烟系统进行规定。
我国对防烟、排烟的试验研究尚不系统、深入,缺乏完整的相关技术资料。为了使烟气能顺利并有效地被排除,本规范参考国外有关资料,规定了有条件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楼梯间应开启外窗的最小净面积。有条件时,应尽量加大相关开口面积。
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规定:“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本规范采用了上述规定,当建筑层数超过5层时,总开口面积宜适当增加。5层在高度上数值可理解为18m左右。
因火灾时产生的烟气和热气流向上浮升,顶层或上两层应有一定的开窗面积,除顶层外的各层之间可以灵活设置。
8.3.2 为便于排除烟气,排烟窗宜设置在屋顶上或靠近顶板的外墙上方。例如,一座需进行自然排烟的5层建筑,1~5层的排烟窗可设在各层的顶板下,其中5层也可设在屋顶上。
有些建筑中用于自然排烟的开口正常使用时需处于关闭状态,需自然排烟时这些开口要能够应急打开。因此,本条规定排烟窗口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包括手动和自动装置。
在设计时,为减少室外风压对自然排烟的影响,提高排烟的效果,排烟口处宜尽量设置与建筑型体一致的挡风措施,应尽量设置2个或2个以上且朝向不同的排烟窗。
8.3.3 建筑物内的封闭楼梯间在火灾时若无法采用自然排烟,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措施,使这些部位内的空气压力高于火灾区域的空气压力,以有利于人员正常疏散和逃生。地下、地上封闭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宜分开布置。加压送风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分区或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在穿过房间隔墙或楼板处设置防火阀。加压送风管道上的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应为70℃。当地下、半地下封闭楼梯间平时有正常通风或降温系统时,为节省投资,其送风系统可与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合并。
8.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最不利环路阻力损失外的压头是加压送风系统设计中的一个重要技术指标。该数值是指在加压部位相通的门窗关闭时,足以阻止着火层的烟气在热压、风压、浮力、膨胀力等联合作用下进入加压部位,而同时又不致过高造成通向疏散通道的门不易开启。
吸风风管和最不利环路的送风风管的摩擦阻力与局部阻力的总和以及需要维持的正压为加压送风机需要提供的全压。根据我国“高层建筑楼梯间正压送风机械排烟技术的研究”项目取得的成果,本规范规定封闭楼梯间正压值为40Pa~50Pa;根据核电厂常规岛特点,当布置困难时,楼梯间可不设余压阀。
在工业建筑中,规定封闭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隔2层~3层设1个,既可方便整个封闭楼梯间压力值达到均衡,又可避免在需要一定正压送风量的前提下,不因正压送风口数量少而导致风口断面太大。2层~3层在高度上数值可理解为7m~11m。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0m/s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等有关规定确定的。
8.3.5 本条根据国外有关资料,规定了机械送风风管内的设计风速。
8.3.6 为保证火灾时送风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本条规定防烟系统的设备、风管、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加压送风风管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50h。
8.3.7 经常有人操作的控制室一般指化学精处理控制室、控制设备间等,当化学精处理控制室、控制设备间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可不设机械排烟系统。火灾时,为保护人身安全,可利用外窗或风机排烟,以保证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风机应选用排烟风机(高温消防专用风机),以防止火灾时损坏,风量应按房间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