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45-2012 建标库

7.10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设备控制

7.10.1  本条是关于常规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的原则规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构成。常规岛及所属建筑物是核电厂的重要组成部分。核电厂核岛设有全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常规岛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乃至全厂系统中的分支部分,原则上应接入全厂报警系统,构成核电厂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此外,要求常规岛所设各种灭火系统应能在核岛控制室内远方人工手动控制。

7.10.2  本条是关于常规岛报警区域划分的规定。为了突出防护重点,便于监视管理,常规岛及附属建筑宜按建筑物性质划分成若干火灾报警区域。每个汽轮发电机厂房宜为一个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汽轮发电机厂房以及主变压器、启动变压器、联络变压器、厂用变压器),这是常规岛的重点区域;各常规岛所属辅助、附属建筑(包括辅助锅炉房、主辅开关站、网络继电器室及各类库房,即所谓的常规岛BOP部分),宜整合为一个联合型的火灾报警区域。

7.10.3  本条是关于火灾探测器的选择规定。

7.10.4  本条是关于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的规定。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常规岛内一般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其通过总线与集中报警控制器相连,应留有10%~20%余量。

7.10.5  设有固定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采用同类型或不同类型探测器的组合,使之有效确认火灾减少或避免系统误动作。

7.10.6  手动报警按钮处宜设置电话插孔。本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制定。

7.10.7  本条是关于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接入主系统的规定。本条主要针对供氢站等具有可燃气体产生的设备和场所。

7.10.8  在常规岛内,将设有大量自动消防设施,其中的雨淋阀组、固定气体灭火系统,必须提供就地操作的手段,也就是说,这些消防设施应能就地启动、停止,其控制设备应具有明显标志,并应有防误操作的保护措施,这样才能在自动控制失灵时,仍能现场人工手动启停。

7.10.9  本条是关于汽轮发电机厂房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些规定。汽轮发电机厂房是常规岛乃至核电厂消防防护的重点区域,多年的火灾案例证明,汽轮发电机厂房的火灾概率较高,有资料统计,每两年半会发生一次汽轮发电机厂房的火灾事故。按照“纵深防御”的原则,汽轮发电机厂房必然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主要关注对象。

    1  汽轮发电机厂房内平时经常没有人员值守。区域显示盘宜设置在汽轮发电机厂房内便于监控并易于操作的位置;根据火灾案例,具有联动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如果位置设置不当,可能因火灾而丧失功能,因此强调其应设在相对安全的位置。

    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配电间、通风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汽轮发电机厂房内的噪声很大,为实现有效电话联络,规定消防电话宜设在专门的隔音室。

7.10.10  本条规定了电缆桥架上设置缆式线性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布置原则。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采用接触式的敷设方式对隧道内的所有的动力电缆进行探测;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采用“S”形布置在每层电缆的上表面,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应采用一根感温光缆保护一根动力电缆的敷设方式。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接头、端子等发热部位敷设时,其感温光缆的延展长度不应少于1.5倍的探测单元长度;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接头、端子等发热部位应设置感温光栅。

7.10.11  油罐的火灾探测器及相关连接件应为防爆型。根据国内石油企业的防火经验,油罐上设置的自动报警系统作用有限,需要直观的监测装置,以便及时发现、有效地确认火灾。

7.10.12  在经常无人的汽轮发电机厂房内设置摄像装置,能够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辅助手段发挥作用,国内广东核电厂即有安装摄像装置的实例。在工程中采用单设消防电视或与工业电视合用,可根据具体情况酌定。

7.1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充分汲取国内外核电厂火灾案例的教训,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核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用性。2008年,国内某厂变压器发生爆炸,火灾在初始瞬间即将探测器的有关电气回路摧毁,导致报警信号无法发送,水喷雾系统不能启动,事后,该厂的整改措施之一就是强化探测器的线路保护,而这一教训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并无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