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电缆及电缆敷设
6.4.1 当重要公用回路、应急电源等回路的电缆着火后,因断电造成的重大事故和损失已屡见不鲜,本条是针对事故教训所制定的对策。工业发达国家已有明确使用耐火电缆的强制性法令。如日本消防法、建筑基准法明确规定了对应急电源、消防设施、事故照明、电梯等供电要求采用耐火电缆电线;我国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127中也有此方面的规定。
普通的阻燃电缆一般以PVC等含氯聚合物作绝缘和护套材料。PVC电缆在发生火灾事故时会产生大量的烟雾,析出氯化氢等有毒气体,除对人的生命构成直接威胁外,还会溶解形成稀盐酸附着在各种电气设备及建筑物的钢结构上,严重降低设备的安全性及建筑物的使用寿命,特别是当烟气进入通信技术设备和数据技术设备后,将会使它们丧失正常功能,甚至引发“次生灾害”。因此电缆的绝缘材料常选用低烟、无卤阻燃材料,如热缩阻燃无卤素或交联阻燃无卤素材料。无卤电缆在发生火灾时,燃烧释放的烟雾量很低,不含毒性及腐蚀性,其阻燃成分会有效发挥阻燃作用,防止电缆成为火焰蔓延的通道。
6.4.2 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对通向控制室、继电保护室和配电装置室的墙洞及楼板开孔进行严密封堵,可以隔离或限制燃烧的范围,防止火势蔓延,减少火灾损失。
电缆防火封堵材料包括有机堵料、无机堵料、防火板材、阻火包等。有机堵料一般有遇火膨胀、防火、防烟和隔热性能;无机堵料一般具有防火、防烟、防水、隔热和抗机械冲击的性能。所有防火封堵材料必须具有与贯穿物或被贯穿物年限相当的长效防火性能,且其燃烧释放的烟雾量要低,不应含毒性及腐蚀性,同时要考虑其对电缆载流量的影响。
6.4.3 电缆火灾的发生,有电缆过热、短路、绝缘老化等内因,也有油泄露经高温引燃、电焊渣等可燃物波及下的外因。仅凭加强管理难于安全防范,在工程建设时期创造利于电缆防火、阻止延燃的条件,具有减免灾害的积极意义。
1975年以来备受全球关注的几起核电厂重大火灾案例中包含有汽轮发电机厂房因氢系统泄露引起油大火、润滑油管路发生断裂引起重大火灾的事故。电缆竖井属电缆敷设密集区,一旦因受外部火势波及,即使少量局部电缆着火,也可能导致大范围断电或造成恶性事故,因此有必要对电缆竖井涂刷防火涂料或防火漆,以便与周围相邻区域进行防火分隔。基于此,制定本条规定。
6.4.4 制定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限制电缆着火延燃范围,减少事故损失。空间隔离是指把两个设备(或向同一设备供电的两个供电电源回路)分别布置在不同的房间(电缆通道)内,或布置在同一房间距所有可燃物足够远的位置,以避免由于火灾导致它们在一次火灾中同时丧失其功能。
6.4.5 本条为防止火灾蔓延,减少事故损失的基本要求。
6.4.6 基于事故教训制定了本条规定。
6.4.7 根据现场实地调查,核电厂内常规岛及辅助、附属建(构)筑物内电缆多为架空敷设,因此针对架空敷设的电缆作出此条规定。阻火措施包括施加防火涂料、安装电缆槽盒或采用耐火电缆。
6.4.8 核电厂临近汽轮机头部、汽轮机油系统等易受外部火灾影响部位与常规火电厂相同部分十分接近,根据火电厂的经验,应对该部分电缆采取防火措施。
6.4.9 电缆距离热力管道应保持足够的距离,否则将造成电缆绝缘过热老化而引发火灾事故。本条是基于以往的经验教训而制定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