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建筑构造
5.3.1 前室的作用是防烟和作为人群进入楼梯间的缓冲空间,丁、戊厂(库)房的疏散楼梯之所以可以不设置前室,主要是根据这些厂房的人员较少、火灾危险性小的特点;采取了加压送风等防烟措施后,疏散楼梯是可以满足疏散要求的。
5.3.2 疏散楼梯是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重要通道,核电厂的工艺管道较多,工艺布置时有穿越疏散楼梯的方案,因此作此强制性规定,以确保疏散楼梯的消防功能,必须严格执行。
5.3.3 本条主要根据前苏联规范《核电厂设计防火标准》BCH 01-87的规定、我国现行行业标准《核电厂防火准则》EJ/T 1082-2005等标准为依据。目前已经运行的田湾核电站、大亚湾、岭澳等项目均按此规定执行。按照我国目前核电厂欧洲EPR的四列冗余的安全设计理念或西屋AP1000非能动设计理念,系统运行和管理上都比传统的压水堆核电站具有更好的安全性,基于这种理念形成防火分隔的概念。防火分隔是核电厂建造引入的特有的消防概念,将一些危险性高的房间划分为防火分隔并采取措施重点加以防护,可以更好地贯彻“纵深防御”的原则,将火灾的危险性降到最低,提升核电厂的运行安全性。目前国内核电厂对于防火分隔的构件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都是基于法国标准RCC-I和前苏联《核电站防火设计标准》BCH 01-87的相关规定执行的,通过火灾荷载的计算来确定该区域各个构件耐火极限,但往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设计要求,并且和我国的消防标准的体系也不协调,造成了工程设计中标准不统一。防火分区的防火墙的耐火极限是3.00h,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2.1条综合考虑,防火分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分隔楼板、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防火分隔墙上设置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5.3.4 本条系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2-2005第7.2.3条编制。
5.3.5 电厂的电缆火灾占火灾总数的大多数,因此规定综合管廊、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厂房时,在建筑物外墙处1.0m处应设置防火墙,并设置采用甲级防火门,防止火灾蔓延到厂(库)房。
5.3.6 国内外电厂变压器火灾案例较多,变压器本身又装有大量可燃油,有爆炸的可能,一旦发生火灾,火势会很大,所以,当变压器与汽轮发电机厂房较近时,汽机房外墙上不应设门窗,以免火灾蔓延到厂房内。当变压器距厂房较远时,火灾影响的可能性小些,可以设置防火门、防火窗,以减少火灾对主厂房的影响。
5.3.7 本条是关于防火封堵的规定。
5.3.8 油系统贮油设施一旦泄露并发生火灾,随着油的蔓延,火灾会越来越大,参照前苏联《核电厂防火设计标准》BCH 01-87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5.3.9 许多火灾都是起因于装修材料的燃烧,积极使用不燃烧材料和难燃材料在核电厂的建设过程中更是重要。基于对法国标准RCC-I-97以及现行行业标准《核电厂防火准则》EJ/T 1082等国内外标准的理解,核电厂的室内装修材料较其他工业建筑有所提高。本规范规定了一些核电厂建筑物的其他室内装修材料的耐火等级,对于其他的室内装修材料的选取还应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相应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