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总平面布置
4.0.1 核电厂厂区的用地面积较大,常规岛建(构)筑物的数量较多,并且建(构)筑物的重要程度、生产方式、火灾危险性等方面的差别较大,因此,宜将常规岛划分为若干区域,突出防火重点,做到火灾时能有效地控制火灾范围,尤其能够有效地控制易燃、易爆建(构)筑物与外界的联系,保证核电厂的关键建(构)筑物、设备和工作人员的安全,避免发生连锁性损坏。常规岛总平面布置通常分为汽轮发电机厂房、变压器区、开关站、供氢站(含贮氢罐)、油罐区、冷却水区(含循环水泵房)、水处理区、仓库区等防火区域。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2-2005中第5.1.7条,将易爆、易燃、可燃的建(构)筑物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一旦发生事故,可保证人身和生产安全,使损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4.0.2 油浸变压器同汽轮发电机厂房、屋内开关站、网络继电器室在工艺流程上有着紧密的联系。上述建筑同油浸变压器的间距,直接关系到投资、用地及电能损失多少。根据多年发电行业的设计实践经验,将油浸变压器与汽轮发电机厂房、开关站、开关控制楼的间距,区别于油浸变压器与其他的火灾危险性为丙、丁类及戊类建筑的间距。
4.0.3 油罐区域贮存的油品多为柴油,属可燃油品,该油品有流动性,容易扩大蔓延。围在油罐区围栅(或围墙)内的建(构)筑物包括卸油栈台、供卸油泵房、油罐、防火围堤,含油污水处理站可在其内,也可以在其外。布置在核电厂内的油罐区,应设置1.8m高的围栅;当布置在厂区边缘处时,其外侧应设置2.5m高的实体围墙。
4.0.4 供氢站和贮氢罐属散发可燃气体的甲类厂房和贮罐,如距离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过近,容易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因此,应远离散发火焰、火花的地点,宜设在人流、车流较少的厂区边缘地带。建议有条件的核电厂购买成品氢。
4.0.5 根据核电厂常规岛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并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编制此表。
4.0.6 常规岛防火区域之间的间距,指两区域建(构)筑物边缘之间的距离。区域之间一般设有消防车道,便于消防车通过或停靠,发生火灾时能够有效地控制火灾区域。对重点防火区域汽轮发电机厂房(含核岛)、开关站、油罐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建(构)筑物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厂内交通道路。
4.0.7 从核电厂安全角度考虑,火灾发生时,为避免火灾时出现较多人员、车辆阻碍厂外救援消防车通行,必须设置两个不同方向的出入口。按照我国目前的消防车型,道路转弯半径为9m,基本可以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