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电缆及电缆敷设
6.4.1 下列场所或回路的明敷电缆应为耐火电缆或采取防火防护措施,其他电缆可采用阻燃电缆:
1 消防、报警、应急照明和直流电源等重要回路;
2 计算机监控、应急电源、不停电电源等双回路合用同一电缆通道且未相互隔离时的其中一个回路;
3 油脂库、危险品库、供氢站、油泵房、气体储存区等易燃、易爆场所;
4 循环水泵房、除盐水生产厂房等重要电源的双回供电回路合用同一电缆通道未相互隔离的其中一个回路。
6.4.2 建(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盘、柜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孔洞处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且不应低于1.00h。防火封堵材料不应含卤素,对电缆不得有腐蚀和损害。
6.4.3 在电缆竖井中,每间隔6m应进行防火封堵;每间隔12m应设置1个电缆竖井出入口,最上端的出入口应位于距电缆竖井顶部6m范围内。金属材料的电缆竖井外表面应涂敷防火涂料或防火漆,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6.4.4 汽轮发电机厂房到网络继电器室的每条电缆隧道或电缆沟所容纳的电缆回路不应超过1台机组的电缆,布置在同一房间或电缆通道内不同机组的电缆应进行空间隔离。
6.4.5 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墙:
1 公用主隧道或电缆沟的分支处;
2 长距离电缆隧道或电缆沟每间隔50m处;
3 通向建筑物的入口处;
4 厂区围墙处。
6.4.6 可燃气、油管路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管道严禁穿越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
6.4.7 电缆架空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运行系统相互备用的重要电缆宜敷设在不同的电缆通道内,当敷设在同一电缆通道内时,应符合本规定第6.4.1条的规定;
2 除通信、照明和信号电缆外,其余电缆均不得敷设在疏散通道内。敷设在疏散通道内的电缆应穿管敷设,穿越疏散通道的电缆贯穿件,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 测量和控制电缆应敷设在封闭金属线槽内或穿管敷设;
4 电缆桥架分支处、直线段每间隔50m处应设置阻火措施。
6.4.8 临近汽轮机头部、汽轮机油系统等易受外部火灾影响部位的电缆区段,应采取阻火措施或采用耐火电缆。
6.4.9 架空敷设的电缆应与热力管路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动力电缆与热力管道平行时,两者间的距离分别不应小于0.5m和1.0m;控制电缆、动力电缆与热力管道交叉时,两者间的距离分别不应小于0.25m和0.5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