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油罐区和油泵房
6.2.1 油罐区和油泵房的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6.2.2 当油罐车的卸油系统从油罐车的下部接入时,应采用密闭式管道系统。
6.2.3 固定顶油罐应设置通气管。
6.2.4 油罐的出油管道,应在靠近防火堤外面设置隔离阀。
6.2.5 油罐的进口管道应在靠近油罐处设置隔离阀,并宜从油罐的下部进入,当工艺布置需要从油罐的顶部接入时,进油管宜延伸到油罐的下部。
6.2.6 油罐区的排水管应在防火堤外设置隔离阀。
6.2.7 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堤。当必须穿过时,管道与防火堤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塞,当管道周边有可燃物时,还应在防火堤两侧1m范围内的管道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直径大于或等于32mm的燃油管道穿过防火堤时,除填塞防火封堵材料外,还应设置阻火圈或阻火带。
6.2.8 容积式油泵安全阀的排出管应接至油罐与油泵之间的回油管道上,回油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
6.2.9 油管道宜架空敷设。当油管道与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时,油管道应布置在热力管道的下方,必要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6.2.10 油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阀门应采用钢制阀门,压力等级应按高一级压力选用。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油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
6.2.11 燃烧器油枪接口与固定油管道之间,宜采用带金属编织网套的波纹管连接。
6.2.12 在辅助锅炉的供油总管上,应设置快速自动关断阀和手动关断阀。
6.2.13 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2.14 油系统的卸油、贮油及输油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6.2.15 在装设波纹管补偿器的燃油管道上应采取防超压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