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建筑构造
5.3.1 丁、戊厂(库)房的封闭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宜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可不设置前室,但应设置防烟设施;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 楼梯间的首层可包括走道和门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将楼梯间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5 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5.3.2 疏散楼梯间内部不应穿越可燃气体管道、蒸汽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5.3.3 防火分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分隔楼板、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防火分隔墙上设置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5.3.4 当油管道采用沟道敷设时,在油罐至油泵房以及油泵房至辅助锅炉房之间的油管沟内,应有防止火灾蔓延的隔断措施。
5.3.5 地下电缆沟、电缆隧道以及综合管廊在进出厂房时,在建筑物外墙1.0m处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6 当汽轮机发电机厂房墙外5m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时,不应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内的汽轮机发电厂房外墙上设置门、窗和通风孔,且该区域外墙应为防火墙;当汽轮机发电机厂房墙外5m~10m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时,汽轮发电机厂房的外墙可设置甲级防火门,变压器高度以上应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90h。
5.3.7 当管道或电缆穿过防火墙或防火分隔墙时所形成的孔洞或缝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5.3.8 油系统的储油设施四周应设置可贮存全部油量的防火挡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5.3.9 甲、乙、丙类厂房的墙面、地面、顶棚和隔断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丁、戊类厂房的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常规岛其他建筑物的内部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