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5.1 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
5.1.1 汽轮发电机厂房内的下列场所应进行防火分隔:
1 电缆竖井、电缆夹层;
2 电子设备间、配电间、蓄电池室;
3 通风设备间;
4 润滑油间、润滑油转运间;
5 疏散楼梯。
5.1.2 汽轮发电机厂房可不划分防火分区,非放射性检修厂房的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机械加工车间宜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
5.1.3 电缆沟道、电缆隧道以及含有油管道或电缆的综合廊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长度不应大于200m,且每隔50m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1.4 丙类库房宜单独布置。当丁、戊类厂(库)房内设置丙类库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丙类库房的建筑面积应小于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
2 丙类库房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防火墙上的门为甲级防火门;
3 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5.1.5 甲、乙类库房应单独布置。当需与其他库房合并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房应为单层建筑;
2 存放甲、乙类物品部分应采取防爆措施和设置泄压设施;
3 存放甲、乙类物品部分应采用抗爆防护墙与其他部分分隔,相互间的承重结构应各自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