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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规定(草案)2!011?年 第一条 为】合理、有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和空间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是指住!宅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的!普通:教室医?院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集体:宿舍等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是指采用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对新建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者】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者,已建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形成—日照分析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日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宅,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的:活动室?及寝: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三)专为老年人设!计的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的卧—室、起?。居室(厅)、活【动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四】)中:。、小学教学楼中半数!以上的普《通教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南向底层的】普通教室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操场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五)医院、疗养院!中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六)集体宿【舍中:。半数以上的居室【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第六条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一个住】宅有两?个居住空间的—应当保证卧室的【日照一?套住宅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的《,应:当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 , 第七条《。 旧城区改》建项目内(对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  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更新改造时改造范!。围内的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第八条 不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得》因新建建筑遮挡降】低其原?有日照?标准 第》九条 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对周边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遮挡 》(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危险房屋【; (二)经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域内修缮、》复建的建筑》物 第十条 被】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日照遮挡 (!。一)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生活居住【建,筑; (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设采光门】、窗或者将非生活居!住建筑改变为生活】。居住:建筑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按照长春《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编【制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    因调整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 , 长春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日照》分析机构完成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将所售房屋—日照:时数告知购房者【并在销售合同—中载明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说明《 第十《。四条 生活》居住建筑在满足【本规定日照》标准:的前提下《其建筑间距》。还,应当满足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空间环境和【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每套住宅按!照南:、东、西的》主次顺序《确认一个《主日:照面    — ,住,宅只:考虑主日照面的【日照要求非主日照】。面的:日照要求不予考虑 ! , ,  住宅的主—日照面指布置—卧室、起《居室(厅)主要房】间,居多的?建筑外?墙面 第十—六条 生活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的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的遮挡面或者【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有凹凸变化!的建筑间距应当按遮!挡,建筑或者《被遮挡建《筑突出部位》的外缘?计算住宅《单元采取错》落式布局《的应当逐个计算【每,个住宅单《元的建筑间距—。 第十七条 遮】挡建筑的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底层底板正!负零标高的差—值计算若被遮挡【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建筑层《的其建?筑高度应当》减去非生活》居住建筑层的高度如!图1:、图2 第【十八条 《。遮挡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新建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对内)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9,。3倍且不《得小于18米— (二)《 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山【墙宽:度 ?第十九条 遮挡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被遮挡建筑【。。为原有?住宅时新建建筑与】原有:住宅的建筑间距(对!外)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 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97倍;】且不得小于18米 !(二)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山【墙宽度? :第二十?条 遮挡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新建?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对内)《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 :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和相对】面宽总和的0.5】倍且不?得小于48米 (】二): 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第二十一《条 遮挡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被遮挡建筑为原有住!宅时新建建筑—与,原有住宅的建筑间】距(对外)》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 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和】相,对面宽总和的0.8!倍;且不《得小于?。48米 (二—)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第二十二!条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成【非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按照?两栋建筑最近点计算! , ,第二十三条 被遮】挡建筑?为新建住《宅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十层及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并,列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两】栋生活居住》建筑北向长》边的垂?。直距离小于》等于山墙宽度时(】两栋建筑山墙宽度】不同时以山墙宽度大!的,计算)即《视为并列布置 】第二十五《。条 :拟建建筑周边已【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但未进入实施阶】段的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模进行日照分析!和,建筑:。。间距控制《  : ,   拟建建筑【周,边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公平用!。地的:。原则模拟方》案建模进《行日:照分:析和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十【六条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使,。周,。边个别生《活居住建《筑达不到规定—的日:照标准建设单位应】当与受影《响房屋所有权人【达成房?屋购买协议并—依法将其改造成非生!活居住建筑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购被遮?挡房:屋,的价格不得低于被遮!挡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八:。条 拟建建筑—。使周边?生活居住建》筑达不?到日照?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与被遮—挡房屋所有权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用地】性质:发生改变《不再需?要考虑日照要求的;! (?二)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列入近期改造!计划并?进行日照分析能满】足,日照要求的 — 第二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对日照分析》报告提出异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再—次复核再次复—核的:结果即可作》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必备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于报送材!料不实或者》隐瞒实?情产生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日照《分析结果《出现误差或者错【误日照分析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新建建》。筑影:响周:边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并,引发群众上访—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解决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三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实施?的生活居住》建筑项目按》照原:许可的内容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8,年9月4日颁布施行!的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