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规定(?。草案)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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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合理、有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和空间!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是指住宅【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的普!通教室医院》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集:体宿舍等建筑—
: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是指采—用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对新建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者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者《已建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形】成日照分析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日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的管理—工作
—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宅《。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的—活动室及寝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三)专为老年—人设计?的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的卧室、【起居:室(厅?)、活动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四)中、《小,。学教学楼中半—。。数以:上的普通教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南向底层的普通【教室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操场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五)医院、疗养!院,中,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六)集体宿舍中半!数以上的居室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第六条!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一个:住宅有两个居住空】间的应当保证卧室的!日照一套住》宅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的,应当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
】第七:条 :旧城区改建项目内(!对,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 , 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更新改造时!改造范围内》的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第八—条 :不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得因新建建筑遮】挡降低其原有日照标!准
第《。九条 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对周边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遮挡
(》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危险房屋;
(二)!经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域内修缮、复!建的建筑物
【第,十条 被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日,。照遮挡
(一)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生活居》住建筑;
》(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设采【光门、窗或者—将非:生活居住建筑—改变为生活》居住:建筑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按照长春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编】制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因!调整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长春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日照分《析机构完《成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将所售房屋日—照,时数告知购房者【并,在销售合同中载明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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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生【活居住?。建筑在满足》。。本规定日《照标准的前提下其】建筑间距还应当满足!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空?间,环境和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每套住宅》按照南、东、西的】。主次顺序确认一个主!日照面?
? 住宅只考—虑主日照《面的日照要》求非:。主日照面的日—照要求不予考虑
】 住宅的主】日照面指布置卧室、!起居室(厅)—主要房间居多的建】筑外墙面
第十】六条 生活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的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的】遮,挡面或者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有—。凹凸变化的建—。筑间距应当按—遮挡建筑或者—被遮挡?。建筑突出《部,位的外缘计》算住宅单元采取错】落式布?局,。的应当?逐个计算《每个住宅单元的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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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遮挡建筑的】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底层底板正】负零:标高的差值计算若被!。遮挡: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建筑】层,的其建筑高度应当减!去非生活居住—建,。筑层的高度如图1、!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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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遮挡!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新建》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对】。内)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93倍且不得小【于1:8,米
:(,二) 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山墙宽度
第十】九条 遮挡》。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被遮挡建《筑为原有住宅时新】建建筑与原有住宅】。的建筑间距》(对外)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 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97倍;且不得】。小于18米
(二】)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山墙】宽度
第二十条】 遮挡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新建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对内《)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 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和相对面!宽,总和的0.5倍【且不得小于48米
!(二) 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第二十—一条: 遮:挡,。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被遮挡》建筑为原有住—宅时新建建筑—。。。与,原有住宅《的建筑间距(对【外)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 】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和相—。对面宽总和的0.】8倍;且不得—小于48米
(二】)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第二十二!条,。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成非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按照两—。栋建:筑最:近点计算
—第二十三条 被遮】挡建筑为新建—住宅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十层及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并列【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两栋生】活,居住:建筑北?向长边的垂直—距离小于等于山墙】宽度:时(两?栋建筑山墙宽度不同!时以山墙宽度大的】计算)即《视为:并列布置
第二】十五条 拟建建【筑周边已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但未进入】实施:阶段的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模进行日照分析!和建筑?间距控?制
《 , 拟建建筑周【边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公平用地的原则】模拟方案建》。模进:行日照?分析和?。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十】六条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使周边个!别生活居《住建筑达不到规定】的,日,照标准建设》单位:应当:与受影响房》屋所有权人》达成房屋《购买协议并依法【将其改造成非生【活,居住建筑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购】被遮挡房《屋的价格不得低【于被遮挡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八条 》拟建建筑使周—边,生活:居住建?筑达不到《日照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与被遮挡房屋所!。有权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用地!性质:发生改变不再需要考!虑日照要求的—;
(《二)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列入近期改造!计划并进行日照分】析,能满足日照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对日照分》。析报告提出异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再次复核再!次复核?的,结果即可《。作为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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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必—备,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于报送材料不实【或,者,隐瞒:实情产生《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日照分析结》果出现误差或—者错误日照分—析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新建建筑影响周【边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并引发群众上访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解决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三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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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实施的—生活居住建》筑项目按照原许【。可,。的内容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8年9月4日颁布!施行:的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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