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规定(】草案)2011年】
第一条 为【合理、有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和》空间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是指住?宅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的,普通教室《医院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集体【宿,舍,等建筑
—。。 ,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是】指采:用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对【新建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者《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者【已建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形成日照分!析报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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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日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宅?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的活?动室及寝《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三》)专为老年人设【计,的,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的卧室、—起,居室(厅《)、活动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四)中】、小学教《学楼中半《数以上的《。普,通,教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南向底层【的普通教《室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操场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五)医院【、疗:养院中?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六):集体宿舍《中半数以上的—居室: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第六条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一个住】宅有两个居住—空,间,的应当保证卧室的日!照一套住《宅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的,》应当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
第七条 旧】城区改?建项目内(对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更新改造时改【造范围内的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第《八条 不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得因新建—建筑:遮挡降低其原有日照!标准
《第九条? 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对】周边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遮挡
(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危险房屋;
(二】)经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域内:。。修,缮,、复建的建筑—物
第十条— 被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日照《遮挡:
(一)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生活居住建筑;
(!。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设采光门《、窗或者将非生活居!住建筑?改变为生活》居住建筑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按》照长春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编制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因调整】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 长春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日—照分析机《构完成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将所售房屋日】照时数告知购房【者并在销售》合同中载《明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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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生活】居住建筑在》满足本规定日—照标准的《前提:下其建筑间距—还应当满足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空间环—。境,和,。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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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每套:。住宅按照南、东【、,。西的:主次顺序确认—一,。个主:日照面
》 住宅只考虑】主日照面的》日照要?求非主日照面的日照!要求不予考虑
】 住宅的主日】照面指布置卧室【、起居室《(厅)主要房间居多!的建筑外墙面
第!十六条 生活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的: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的《。遮挡面或者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有,凹凸变化的建—筑间距应当按遮挡】建筑或者被》遮挡建?。。。筑突出部位的外缘】计算住?。宅单:元采:取错:落式布局的应—。当逐个计算每个【住宅单?元的建筑间距—
第十《七条 遮挡建—筑的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底层》底板正负零标高【的,差值计?算若被遮《挡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建?筑层的其建筑—高度应?当减:去非生活居》住,建筑层的《高度如图1、图2】
?第十八条 遮挡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新—建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对内《)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93倍且不得小】于18?米
(二) 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山墙】。宽度
第十九条】 ,遮挡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被遮挡建筑为原【有住宅?。时新建?建筑与原有住宅【的建筑间距(对【外)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 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9】7倍;且不得小【于18米
(二【)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山墙宽度
第二!十条 遮挡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新建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对内)》。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 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和相:对面宽总和的0【.,。5倍且?不得小于48米
(!二) 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第—二十一条 遮—挡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被遮:挡建筑?为原有?住宅时新建建筑与原!有住宅的建筑间距(!对,。外,)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 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和?相对面宽总》和的0.《。8倍;且不得小于】48米
《(二)?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第【二,十二条?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成非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按》照两栋建筑》最近点计算
第】二,十三条 被遮—挡建筑为新建住【宅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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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十层及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并列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两栋生】活居住建筑北—向长边的垂直距【离小:于等于山墙宽度时(!两栋建筑山墙宽度】不,同时以山墙宽—度大的计算》)即视为并列布置】
第二十五—条 拟?建建筑?。周边:已,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但未《进,入实施阶段的—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模进行日照!分析和建筑间距控】制
》 拟建建筑周边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公平—用地的原则》模拟方案建模进行】日照分析和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十六条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使】。周边个别生活居【住建筑达《不到规?定的日照标准建【设单:位应当与受影响【房,屋所有权人达成【房,屋购买协《议并依?法将其改造成非生】活居住?建筑: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购被遮挡房屋的价格!不得低于被遮挡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八条 拟《建建筑使周边生【活,居住建筑达》不到日照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与被?遮挡房?屋所:有权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用地性质【发生改变不》。再需:要考虑?日照:要求的;
(二)!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列入》近期改造《计划并进行日—照分析能满足日照】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对日照—分析报告提出异【。。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再次复核【。再,次,复核的结果》即可作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必:备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于报【送材料不实》或者隐瞒实情产【生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日照分】。析,结果:出现误差《或者错误日照分析】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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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因新建建筑影响周!边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并?引发群众《上访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解决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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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实施的生活居住】建筑项目按照原【许可的内容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8《年9月?4日颁?布施:行的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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