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规定(草》。案)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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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合理、有《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和空间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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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是】指住:。宅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的普通教室医院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集体宿舍等建】筑
《。 ,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是指采用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对》新建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者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者,已建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形成?日照:分析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日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的管】理工作
《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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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宅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的》活动:室及寝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三—)专为老《年人:设计的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的卧室、起居—室,(厅:)、活动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四)中、—小学教学楼中—半数以上的普通【教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南向底层》的普通教室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操》场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五)医院、疗养】院中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六《。)集体宿舍中半数】以上的居室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第六条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一个住宅有!两个:居住空间的应当保】证卧室的日照—一套:住宅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的,》应当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
!第七条 旧城—区改:建项目内(对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更新改造时【改造范围内的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第八条 不》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得因新建!建筑遮挡降》低其原有日》照标:准
第《。九条 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对周【边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遮:挡
(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危—险房屋;
(二)】经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域:内,。修缮:、复建的建》筑物
第十条 】被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日照遮《。挡,
(一)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生活居【住建筑;《
(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设《采光门、窗》或者将非生活居住建!筑,改变为?生活:居住建筑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按照—长春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编制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因调整!。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 , ,长,春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日照分析机【构完成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将所!售房:屋,日,。照时数告知购—房者并在销售合同中!载明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说明
第!十四条 生》活居住建筑在—满足:本规定日照》标准的前提下其【建筑间?距还应当满》足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空间环《境和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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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每套住宅按照【南、东、西的主【。次顺序确认一个主】日照面
【 住:宅只考虑《主,日照面的日照要【求非主日照》面的:日照要求不予—。。。考,虑
住【。宅的:主日照面指布置【卧室、?起居室(《。厅,)主要房间》居多:的建筑外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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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生活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的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的遮挡面或—者,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有凹凸变化的建】筑间距应当按遮【挡建筑?或,者被遮?挡建筑突出》部位的外缘计算【住宅:单元采取错落—式布局的《。应当逐个计算每【个,住宅:单元的建筑间距【
第十七条 遮挡!建筑:的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底层【底板正负零标—高的差值计算—若被遮?挡,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建!筑层的其建筑—高度应?当减去非生活居【住建筑层《的高度如图1、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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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遮挡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新建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对》内)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93倍且】不得小于18米
】(二) 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山墙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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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遮挡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被遮《挡建:筑为原有住宅时新】。建建筑与原有—住宅:。的建筑间距(对外】)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 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97倍;》且,不得小?于,18米?
(二)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山墙宽度
【第,二十条 遮挡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新建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对内?)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 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和相对面—宽总和的0.5【倍且不得小于4【8米
(二) 【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第二十一条【 遮挡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被—遮挡建筑为原有住宅!时新建建筑》与原有住宅的建【筑间距?(对外?)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 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和相—对,面宽总?和的0.8倍;且不!。得,小于48米
(【二)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第二十二【条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成非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按【照两栋?建筑最近点》计算
第二—十三条 被遮挡建筑!为新:建住:宅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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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十层及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并!列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两栋生活居【住建筑北向长边【。的垂:直距离?小于等于山墙宽【度时(两栋建筑【山墙宽度《不同时以《山墙宽度《大的计算)即视为】并列布置
第二】十五条 拟建—建筑周边已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但未进入!实施阶段的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模进行日照【分析和建筑间距【控制
拟!建建筑周边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公?平用:地的原则模拟方【案建模?进行日照分析和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十六条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使周边《个别生活居住建【筑达不到规定的日】照标准?建,设,。单位应当与》受,影响房屋所有权人】达成房屋购买协议】并依:法,将,。。其,改造成非《生活居住建筑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购被】遮挡房屋《的价:格不得低于被—遮,。挡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八条 拟建建筑使!周边生活居住建筑】达不到日照》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与《被遮挡房屋所有权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用地】性质发生改变—不再:需要考虑日照—要求的?;
(《二)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列入近】期改造计划并进行】日照分析能》满足日?照,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对日《照,分析报?告提出异《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再次:复核再次复核—的结果即可作为【。。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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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必备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于报?送材料不实或者【隐瞒:实情产生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日照分析结果出!现误差或者错误【。日照分析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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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因新建建筑影响!周边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并引【发群众上访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解决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三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实施的【生活居住建》筑项目按《照原许可的内—容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8年9月4日颁!布施行的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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