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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规定(草案)】2011《。年 第一条 为合!理、:有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和?空间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是指住宅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的普通教室医—院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集体宿舍等建—筑   《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是指采用》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对《。新建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者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者已建《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形成日照分析!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日,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的管理工作  】  :。。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宅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的活动室》及寝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三)专《为老年?人设计的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的卧?室、起居《室(厅)、活动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四)中!、小学教学楼中【半数以上《的普通教《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南向底层《的,。普,通,教室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操场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五)—。医院、疗《养院中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六】)集体宿舍中半【数以上的居室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第?六条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一个住宅】有两个居住空间【的应:当保证卧室的—日照一套《住宅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的,应当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 第七】条 旧城区改—建项目内(对—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   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更新改造时改造【范,围内:。的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第八条 【不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得《因新建建筑遮挡降低!其原有日照》标准 第九条 】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对周边—。。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遮挡】 ,(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危险房屋; —(二)?经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域内修》缮、复建的建筑物 ! 第十?条 被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日照遮挡 】(一)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生活居住建筑【; (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设采光门—、窗或?者,将非:。生活居住建筑改变】为生活居住》建筑的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按照长春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编制?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因调整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长春】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日—照分析机构完成【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将所售房屋日照】时数告?知购房者并在—销售合同中载明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说明— 第十《四条 生活居住建筑!在满足本规定日照】标准的前《提下其?建筑间距还应当【满足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空间环境和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每套住宅按】。照南、东、西的主】次顺序确《认一个主日照面【    《 ,住宅只考《虑主日照《面的:日照要?求非主日照面的【日照要求不予考虑】    《 住宅的主日—。照面指布置》卧室、起居室—(,厅)主要房间居多】的建筑外墙面—。 第?十六条 生》活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的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的遮挡面或—者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有凹凸变化的建!筑间距应《当按遮挡建》筑或者被遮挡建筑】突出部?位的:外,缘计算?住,宅单元?采取错落式布—局,的应当逐《个计算每个住宅单】元的建?筑间:距 第十七条 】遮挡建筑的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底层《底板正负零标—高的差值计》算若被遮挡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建【筑层的其建筑高度】应当减去非生—活居住建《筑层的高度如图【1,、图:2 第十八条】 遮挡?。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新建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对:内,)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93倍且不得小于】18:。米 (二) 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山墙宽《度 : 第十?九条 遮挡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被遮挡建筑》。为,原有住宅时新—建建筑与《原有:住宅的建筑间距【(对外?。)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 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97倍;且】不得小?于1:8米 (二)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山墙宽度 第二十!条 遮挡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新建?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对内)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 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和—相对面?宽总和的0.—5,倍,且不得小于48米】 (二?) 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第二十一《条 遮?。挡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被遮挡【建筑为?。原有住宅时新建【建筑与原有住—宅的:建筑间?距(对外《)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 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和相【对面宽?总和的0.》8倍:;且不得《小于48米 (二)!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 第二十二条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成非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按照两栋建筑!。最近点?计算 第二十【三条 被遮挡—建筑为新建住—宅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十《层及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并列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两《栋生活居住建筑【北向长边的垂直距】离小:于等于山墙宽度【。时(两栋建筑山墙宽!度不同时以山墙【。宽度大的计算—)即视为并列布【置 : 第二十《五条 ?拟建建筑周边已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但?。未进入实施阶段的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模进行日照—分析和建筑间距控制!     》 拟建建筑周—边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公平:用,地的原则模拟方案】建模进行日》。照分:析,。和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十!六条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使周边个别—生活居住建筑达不】到规定的日照—标准建设单位—应当与受影响房屋】所有权人达成房屋】购买协议并依法将】其改造成非生活居住!建筑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购被遮挡】房,屋的价格不得—低于被遮挡》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八:条 拟建《建筑使周《边生活居住》建筑达不到日照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与被!遮,挡房屋所有权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用地性质发生改变】不,再需要考虑日照【要求的; —(二)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列入近期改造计】划并:进行日照分析—能满足日照》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对日照分—析报告提出异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再次复核《再次复?核的结果即可作【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必备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于报送材【。料不:实或者隐《瞒实情产生》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日照分析—结果:出,现误差或者错误日照!分析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新建建】筑影响周边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并引发群众】上访: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解决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 ? 第三?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实?施的生活居住—建筑项目按》照原许可的内容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8年9月4日!颁布施行的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