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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规定(草案)2【01:1年 第一条 为!合理、有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和空间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是指》。住,宅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的普通教室医!院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集体宿《舍等建筑   【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是指采用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对!。新建: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者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者已建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形!成日照分析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日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的《管理工作   【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宅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的活?动室及?寝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三)专为老年人【设计的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的卧》室、起?居,室(厅)、活—动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四)中、小学教学楼!中半数以上的普【通教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南!向底层的普通教【室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操场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五)医院、疗【养院中?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六)?集体宿舍中半数以】上的:居室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第六!条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一个—住宅有两《个居住空《间的应当保证—卧室的日照一套住】宅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的,应当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 第】七条 旧城》区改建?项目内?(对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  :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更新—。改造时改造》。范,围内的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第八条 不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得因新建建筑遮【挡降低其原有日照】标准 第九条【 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对周!边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遮挡》 (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危险房屋; (【二)经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域内修缮、!复建的建筑物 【 第:。十条 被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日】照遮挡 《(一:。。)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生活居住建!筑; ?(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设采光!门、窗或者将—非生活居住建筑改】变为生活居住建【。筑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按照长春》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编制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  因调整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  长春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日照分—析机:构完:成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将所售房屋日—照时数告《知,购房者并在销售合】同中载明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说明 第!十四条? 生活居住》建筑在满足本—规,定日照标准》的前提下其建筑间距!还,应当满足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空间环境和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 , 第十五条 —每套住?宅按照南、东—、,西的主次顺序—确认一个主日—照面   》  住宅只》。考虑主日《照面的?日照要求非主日【。照面的日照要求【不予考虑   【  住宅的主日【照面指布置卧室、】起居室(厅)—主要房间居多的【建筑:外墙:。面, 第十六条 【。生活: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的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的?遮挡面或者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有!凹,凸变:化的建筑《间距应当按遮挡建】筑或者被遮》挡建:筑突出部位的外【缘计算住宅单元采】取错落式布局的应】当逐个计《算每个住宅单元【。的建:筑间距 》第,十七条 遮挡—建筑的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底层底板《正负零标高的差值计!算若被遮挡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建筑》层的其建筑高度【应当减去《非生活居住》建筑层的高度如图1!、图2 第十八!条 :遮挡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新建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对—内)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93倍且不—得小于18米— (二?) 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山墙宽度! 第十九条 遮】。挡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被遮挡建!筑为原有住宅时【新建建筑《与,原,有住宅的建筑间距(!对外)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 ?。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97倍;且》不得小于1》8米 ?(二)?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山墙宽度 【 第二十条 —遮挡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新建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对内《)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 【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和相对面【宽总和的0》.5倍且不得小于4!8,米 (二《) 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第二十一条! 遮挡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被遮挡建筑为—原有住宅时新—建,建筑与原有住宅的建!筑间距(对外)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 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和相对面】宽总和的0.—8倍;?且不得小于48米】 (二)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第【二十二条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成非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按》照两栋建筑最近点】计算 第》二十三条 被遮【。挡建筑为新建住宅】。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十层及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并列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两栋生活居【。住建:筑,北向长边的垂直距】离小:于等于山墙宽度时(!两栋建筑山墙宽度不!同时以山墙宽度大的!计算)即视为并【列布置 第—二十:五条 拟建建—。筑周边?已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但未—进入实施阶段的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模?进行日照《分析和?建筑间?距,控制    —  拟建建筑周边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公平用地的原则模拟!方案建模进行—日照分析《和建筑间距》控制 ? 第二十六条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使周边个别生!。活居住?建,筑达不到规定的日】照标:。准建:设单位应《当与受影《响,房屋所?有权人达《成房屋购《买协议并依法—将其改?造成非生活》居住建筑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购被遮挡房屋—的价格不得低于【被遮挡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八条《 拟建建筑使周边】生活居住建筑达【不到日照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与!被遮挡房屋所有权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用地性质—发生改变不再需要考!虑日照?要求:的; (二)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列》入,近,期改造计划并进行日!照分析能满足日照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对日》照分析?报告提出异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再次复核—再次复核的》结,果即可作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必备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于报:。送,材料不实或者—隐瞒实情产生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日照分析【结果出现误差—。或者错误日照分【析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新,建建筑?影响周边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并—引发群众《上访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解决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 【 第三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实施的】生活居?住建筑项《。目按照原许可的内】容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8年9!月4日颁布》施行:的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