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规定(草案)】2011年
【第一条 为》。合理:、有: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和空间!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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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是指住宅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的:普通教室医院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集体宿舍等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是?指采用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对新建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者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者已建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形成:日照:分析报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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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日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的管理工作
】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宅【。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的活《动室及寝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三):专为老年人》设计的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的卧室、起居室(】。厅)、活动》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四)—中、:小学教学楼中半【数以上的普通教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南】向底层的普通教室】。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操场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五)医院、疗—养院中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六)集体宿舍中半数!以上的居《室,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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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一个住宅有两个【居住:空间:的应:当保:证卧室的日照—一套住宅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的,应当《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
第》。。七条 ?旧城:区改建项目内(对】。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 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更新改造《时改造范《围内的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第八条— 不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得—因新建?建筑遮?挡降低其原有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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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对周边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遮挡
—(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危险房【屋;
?(二)经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域内修缮、复—建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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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被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日照遮挡
(】一)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生?活居住建筑;—。
(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设采光?门、窗或《者将非生活居—住建筑改变》为生活居住建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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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按照长春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编,制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 因调整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 长春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日照分析机!构完成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将所售房屋日照【时数告知购房者【并在销售合同中载明!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说明
第—十四条 生活居住】建筑:在满足本规》。定日照标《准,的,前提下其建筑—间距还应《当满足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空间环境【和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每套!。住宅按照南》、东、西《的主次顺《序确认一个主日【照面
【。住宅只考虑主日照】面的日照要求—。非主日照面的—日照要求不予考【虑
—住宅的?主日照面指》布置卧室、起居室】。。。(厅)主要房间【居多的?建,筑,外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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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生【活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的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的遮挡面或】者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有凹凸变化【的建筑间距应当【按遮挡?建筑或者被遮—。挡建筑突出部—位的外缘计算住宅单!元采取错落式布【局的应?当逐个计算每个住】宅单元的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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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遮挡】建筑的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底层!底板正负《。零标高的差值计【算若被遮挡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建筑层的其建—筑高:度,应当减去非生活【居住建筑层的高度】如图1、图2
!第十八条 遮—挡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新建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对内:),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9】3倍且不得小—于1:8米
(二) 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山墙宽度
—第十九条 遮—挡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被遮挡建筑为【原有住宅时新建【建筑与原有住—宅的:建筑间距《(对外)《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 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97倍》;且不得小于1【8米
(《二)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山【墙宽度?
第二十条 【遮挡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新建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对内)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 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和相:对,面宽总和的0—。.5倍且《不得小于《48米
(》。二) 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第二十一【条 遮挡《。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被遮挡《建筑为原有住宅【时新建建筑与原有】住宅:的建筑间距(对外)!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 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和相对面宽》总,和,的,0.8倍;且—不得小于48—米
(二)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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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成非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按【照,两栋建筑最近—点计算
第—二十三条 被遮挡】建筑为新建》住宅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十层及》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并列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两栋生活居】住建筑北向长边的】。垂直距离小》于等于山《墙宽度时(两栋建筑!山墙宽度不同时以】山墙宽度大的—计算)即视为并列】布,置
第二十五【条 拟建建筑周边】已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但未进》入实施阶段的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模:进,行日照分析和建筑间!距控制
— , :拟建建?筑周边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公平?用,地的原则模拟方案】建模进行日照分析和!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十六条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使周《边个别生活》居住建筑达不到【规定的日照标准【建设单位应当与受】影响房屋所》有权人达成房屋购买!协议并依《法将其改造成非【生活居住建》筑,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购被遮挡房屋】的,价格不得低于被遮】挡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八条 拟建建【筑使周边生活—。居住建筑达不到日照!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与被遮挡房】屋所有权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用:地性:质发:生改变不再需要考虑!。日,。照要求的; —
,(,二)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列入近期改》。造,计划并进行日照分】析能满足日照—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对日】照分析报告提出异】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再】次复核再次》复核的?。结果即可作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必备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于报送?材料不?实或者隐瞒实—情产生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日照分【析结:果出现误《差或者错《误日照分析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新建建》筑影响周边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并【引发群众上访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解决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三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实施的生》活居住建筑项目按照!原许可的内容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8年?9月4日颁布—施行:的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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