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焊接补强与加固
9.0.1 我国现有的有关钢结构加固的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钢结构检测评定及加固技术规程》YB 9257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 77,抗震设计规范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为使原有钢结构焊接补强加固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施工方便、切合实际,加固方案应由设计、施工、业主三方结合,共同研究决定,以便于实践。
9.0.2 原始资料是加固设计必不可少的,是进行设计计算的重要依据。资料越完整,补强加固就越能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9.0.3~9.0.5 钢材的时效性能系指随时间的推移,钢材的屈服强度增高塑性降低的现象。在对原结构钢材进行试验时应考虑这一影响。在加固设计时,不应考虑由于时效硬化而提高的屈服强度,仍按原有钢材的强度进行计算。当塑性显著降低,延伸率低于许可值时,其加固计算应按弹性阶段进行,即不应考虑内力重分布。对于有气相腐蚀介质作用的钢构件,当腐蚀较严重时,除应考虑腐蚀对原有截面的削弱外,根据已有资料,还应考虑钢材强度的降低。钢材强度的降低幅度与腐蚀介质的强弱有关,腐蚀介质的强弱程度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确定。
9.0.7 在负荷状态下进行加固补强时,除必要的施工荷载和难于移动的固定设备或装置外,其他活动荷载都必须卸除。用圆钢、小角钢制成的轻钢结构因杆件截面较小,焊接加固时易使原有构件因焊接加热而丧失承载能力,所以不宜在负荷状态下采用焊接加固。特别是圆钢拉杆,更严禁在负荷状态下焊接加固。对原有结构构件中的应力限制主要参考原苏联的有关经验和国内的几个工程试验,同时还吸收了国内的钢结构加固工程经验。原苏联于1987年在《改建企业钢结构加固计算建议》中认为所有构件(不论承受静力荷载或是动力荷载)都可按内力重分布原则进行计算,仅对加固时原有构件的名义应力σ°(即不考虑次应力和残余应力,按弹性阶段计算的应力)与钢材强度设计值f的比值β限制如下:
国内关于在负荷状态下焊接加固资料都提出了加固时原有构件中的应力极限值可以达到(0.6~0.8)f。而且在静态荷载下,都可按内力重分布原则进行计算。本章对在负荷状态下采用焊接加固时,规定对承受静态荷载的构件,原有构件中的名义应力不应大于钢材强度设计值的80%,承受动态荷载时,原有构件中的名义应力不应大于强度设计值的40%。其理由是:
1 原苏联的资料和我国的一些试验和加固工程实践都证明对承受静态荷载的构件取β≤0.8是可行的。对承受动态荷载的构件,因本规程不考虑内力重分布,故参考原苏联的经验,适当扩大应用范围,取β≤0.4。
2 在工程实际中要完全卸荷或大量卸荷一般都是难以实现的。在钢结构中,钢屋架是长期在高应力状态下工作的,因为大部分屋架所承受的荷载中,永久荷载大都占屋面总荷载的80%左右,要卸掉这部分荷载(扒掉油毡、拆除大型屋面板)是比较困难的。若应力限制值取强度设计值的80%,则大多数焊接加固工程都可以在负荷状态下进行。
9.0.8 β≤0.8这一限制值虽然安全可靠,但仍然比较高,而且还须考虑在焊接过程中,焊接产生的高温会使一部分母材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在短时间内降低,故在施工过程中仍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防万一。
9.0.9 负荷状态下实施焊接补强和加固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由于外部环境和条件差,影响因素多,比新建工程的困难更大,必须认真地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本条规定的各项要求是施工中应遵循的最基本事项,也是国内外实践经验的总结。按照要求执行,方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9.0.10 对有缺损的钢构件承载能力的评估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检测评定及加固技术规程》YB 9257进行。关于缺损的修补方法是总结国内外的经验而得到的。其中裂纹的修补是根据原苏联及国内的实践经验,用热加工矫正变形的温度限制值是参照美国《钢结构焊接规范》AWS D1.1的规定。
9.0.11 焊缝缺陷的修补方法是根据国内实践经验提出的。采用加大焊缝厚度和加长焊缝长度两种方法来加固角焊缝都是行之有效的。国外资料介绍加长角焊缝长度时,对原有焊缝中的应力限值是不超过焊缝的计算强度。但加大角焊缝厚度时,由于焊接时的热影响会使部分焊缝暂时退出工作,从而降低了原有角焊缝的承载能力。所以对在负荷状态下加大角焊缝厚度时,必须对原有角焊缝中的应力加以限制。
我国有关单位的试验资料指出,焊缝加厚时,原有焊缝中的应力应限制在0.8fwf以内。据原苏联20世纪60年代通过试验得出的结论是:加厚焊缝时,焊接接头的最大强度损失一般为10%~20%。
根据近年来国内的试验研究,在负荷状态下加厚焊缝时,由于施焊时的热作用,在温度T≥600℃区域内的焊缝将退出工作,致使焊缝的平均强度降低。经计算分析并简化后引入了原焊缝在加固时的强度降低系数η,详见现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 77的相关规定。本规范引用了这条规定。
9.0.12 对称布置主要是使补强或加固的零件及焊缝受力均匀,新旧杆件易于共同工作。其他要求是为了避免加固焊缝对原有构件产生不利影响。
9.0.13 考虑铆钉或普通螺栓经焊接补强加固后不能与焊缝共同工作,因此规定全部荷载应由焊缝承受,保证补强安全可靠。
9.0.14 先栓后焊的高强度螺栓摩擦型连接是可以和焊缝共同工作的,日本、美国、挪威等国以及ISO的钢结构设计规范均允许它们共同受力。这种共同工作也为我国的试验研究所证实。虽然我国钢结构设计规范还未纳入这一内容,但考虑在加固这一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允许的。所以本条作出了可共同工作的原则规定。另外,根据国内的试验研究,加固后两种连接承载力的比例应在1.0~1.5范围内,否则荷载将主要由强的连接承担,弱的连接基本不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