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承受动载与抗震的焊接构造设计
5.7.1 承受动载需经疲劳验算时,严禁使用塞焊、槽焊、电渣焊和气电立焊接头。
5.7.2 承受动载时,塞焊、槽焊、角焊、对接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受动载不需要进行疲劳验算的构件,采用塞焊、槽焊时,孔或槽的边缘到构件边缘在垂直于应力方向上的间距不应小于此构件厚度的5倍,且不应小于孔或槽宽度的2倍;构件端部搭接接头的纵向角焊缝长度不应小于两侧焊缝间的垂直间距a,且在无塞焊、槽焊等其他措施时,间距a不应大于较薄件厚度t的16倍,见图5.7.2;
2 严禁采用焊脚尺寸小于5mm的角焊缝;
3 严禁采用断续坡口焊缝和断续角焊缝;
4 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和T形接头的全焊透坡口焊缝应采用角焊缝加强,加强焊脚尺寸应不小于接头较薄件厚度的1/2,但最大值不得超过10mm;
5 承受动载需经疲劳验算的接头,当拉应力与焊缝轴线垂直时,严禁采用部分焊透对接焊缝、背面不清根的无衬垫焊缝;
6 除横焊位置以外,不宜采用L形和J形坡口;
7 不同板厚的对接接头承受动载时,应按本规范第5.4.4条的规定做成平缓过渡。
5.7.3 承受动载构件的组焊节点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对称横截面的部件组合节点,应以构件轴线对称布置焊缝,当应力分布不对称时应作相应调整;
2 用多个部件组叠成构件时,应沿构件纵向采用连续焊缝连接;
3 承受动载荷需经疲劳验算的桁架,其弦杆和腹杆与节点板的搭接焊缝应采用围焊,杆件焊缝间距不应小于50mm。节点板连接形式应符合图5.7.3-1的要求;
4 实腹吊车梁横向加劲板与翼缘板之间的焊缝应避免与吊车梁纵向主焊缝交叉。其焊接节点构造宜采用图5.7.3-2的形式。
5.7.4 抗震结构框架柱与梁的刚性连接节点焊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的翼缘板与柱之间的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的加强焊脚尺寸应不小于翼缘板厚的1/4,但最大值不得超过10mm;
2 梁的下翼缘板与柱之间宜采用L或J形坡口无衬垫单面全焊透焊缝,并应在反面清根后封底焊成平缓过渡形状;采用L形坡口加衬垫单面全焊透焊缝时,焊接完成后应去除全部长度的衬垫及引弧板、引出板,打磨清除未熔合或夹渣等缺陷后,再封底焊成平缓过渡形状。
5.7.5 柱连接焊缝引弧板、引出板、衬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弧板、引出板、衬垫均应去除;
2 去除时应沿柱-梁交接拐角处切割成圆弧过渡,且切割表面不得有大于1mm的缺棱;
3 下翼缘衬垫沿长度去除后必须打磨清理接头背面焊缝的焊渣等缺欠,并应焊补至焊缝平缓过渡。
5.7.6 梁柱连接处梁腹板的过焊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腹板上的过焊孔宜在腹板-翼缘板组合纵焊缝焊接完成后切除引弧板、引出板时一起加工,且应保证加工的过焊孔圆滑过渡;
2 下翼缘处腹板过焊孔高度应为腹板厚度且不应小于20mm,过焊孔边缘与下翼缘板相交处与柱-梁翼缘焊缝熔合线间距应大于10mm。腹板-翼缘板组合纵焊缝不应绕过过焊孔处的腹板厚度围焊;
3 腹板厚度大于40mm时,过焊孔热切割应预热65℃以上,必要时可将切割表面磨光后进行磁粉或渗透探伤;
4 不应采用堆焊方法封堵过焊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