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 照 明
12.6.1 住宅照明应选用节能光源、节能附件及高效、绿色环保的灯具。
12.6.2 卫生间等潮湿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卫生间的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0、1区内及上方。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12.6.3 共用部位应设置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消防时应急点亮的措施。
12.6.4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的前室、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七~九层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和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宜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
12.6.5 十九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识。十~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宜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宜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识。
12.6.6 住宅建筑的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