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DB29-22-2013 建标库

8.3  隔声、降噪

8.3.1  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8.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

    2  分隔居住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dB。

8.3.3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75dB。当条件受到限制时,住宅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85dB,且应在楼板上预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条件。

8.3.4  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卧室、起居室(厅)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8.3.5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8.3.6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