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卫生间
5.5.1 每套住宅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预留位置。
5.5.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其不同设备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浴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3.00m2;
2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2;
3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
4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
5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m2;
6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1.10m2。
5.5.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5.5.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5.6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并提供水、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