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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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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每套住宅【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预留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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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其不—。同设备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设】便器、洗浴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3:。.00m2;
【。
】 2 ?。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2;】
— 3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
—
【 4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
!
《 :5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m2;
【
【6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1.10【m2
5!.5:.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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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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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5.?6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并【提供水、《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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