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 【卫生间
】
5.5.1— 每套住宅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预】留位置?
:。
5.5】.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其《不同设备《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设便器、洗浴!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3.00【m2;?
《
,
2 【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2;
【。。
? 3》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
】
: : 4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
—
: 5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m2;
《
:
》 ,。 6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1】.10m2
】。。。
5.5.3 !。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
5.》5.: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
5.5.!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5.6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并提供水、电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