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98-2009 建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Codefor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fixedfiremonitorextinguishingsystems

GB50498-200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9年5月13日

施行日期:2009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04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98-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4、3.3.1、3.3.3、3.4.2、4.3.4、4.6.1(3)、4.6.2(2)、5.2.1、6.1.1、7.2.8、8.1.3、8.2.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ОО九年五月十三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ОО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总结多年来我国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和国内相关标准、规范,同时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施工、院校、制造、消防监督、应用等单位的意见,结合我国工程实际,经反复讨论、认真修改,最后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9章和7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进场检验、系统组件安装与施工、电气安装与施工、系统试压与冲洗、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维护管理。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规范管理组(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601号,邮政编码:200032,电话:021-549612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上海市消防局

              浙江省消防局

              江苏省消防局

              深圳市消防局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闵永林薛林马恒李建中沈纹余威孙玉平高宁宇陈庆沅徐康辉吴海卫吴文革姚远唐祝华王永福杨志军徐国良杨文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