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三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的特殊要求。建设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地形规整,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二、宜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交通便利;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等。
第十四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
二、科学组织健康人群流线和病患流线,避免交叉感染;
三、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四、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建筑物可适当集中布置;
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
六、污水处理站及垃圾收集暂存用房宜远离功能用房,并宜布置在院区夏季主导风下风向。
第十五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
第十六条 新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0.8~1.3,当改建、扩建用地紧张时,其建筑容积率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2.5。
第十七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绿化的布置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并满足妇女儿童的需求,应设置相应的室外活动场地,绿地率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停车场宜设在保健用房和住院部出入口附近,宜相应扩大停车位尺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