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32-2003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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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条明确了本章有关架空管道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程中跨越河、湖等障碍的自承式钢管道,对其他非自承式架空管道则可参照执行。

10.1.2  条文规定对埋地管道主要应计算在水平地震作用下,剪切波所引起的管道变位或应力,相的剪切波速应为管道埋深一定范围内的综合平均波速,规定应由工程地质勘察单位提供自地面至管底不小于5m深度内各层土的剪切波速。

10.1.3  条文规定了对较大的矩形或拱形管道,除应验算剪切波引起的位移或应力外,尚应对其横截面进行抗震验算,即此时管道横截面上尚承受动土压力等作用,对较大的矩形或拱形管道不应忽视,唐山地震中的一些大断面排水矩形管道,就发生过多起横断面抗震强度不足的震害。

10.1.4  条文规定了对埋地管道可以不做抗震验算的几种情况,主要是根据历次强震中的反映和原规范的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