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32-2003 建标库

5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条对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程各类厂站中构筑物的地震作用,规定了计算原则,其中,对污水处理厂中的消化池和各种贮气罐,提出了当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的影响,前者考虑到壳型顶盖的受力条件;后者罐体的连接件的强度。这些部位均属结构上的薄弱环节,在震中地区承受竖向拉、压应有足够的强度,避免震害损坏导致次生灾害。

5.1.2  本条关于各类构筑的抗震计算方法的规定,沿用了原规范的要求。

5.1.3  本条对埋地管道结构的抗震计算模式,沿用了原规范的规定。同时补充了对架空管道结构的抗震计算方法的规定。

5.1.4  本条系根据《工程结构设计统一标准》的原则规定和原规范的规定,对计算地震作用时构筑物的重力荷载代表值提出了统一要求。

5.1.5~5.1.7  条文对于抗震设计反应谱的规定,系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l的规定引用,这样也可在抗震设计基本数据上取得协调一致。

5.1.8  本条对构筑物的自振周期的取值做了规定。构筑物结构的实测振动周期,通常是在脉动或小振幅振动的条件下测得,而当遭遇地震强烈振动时,结构的阻尼作用将减少,相应的振动周期加长,因此条文规定当根据实测周期采用时,应予以适当加长。

5.1.9  当考虑竖向地震作用时,竖向地震影响系数的最大值,国内外取值不尽相同,条文规定系根据国内统计数据,即取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65%作为计算依据。

5.1.10  埋地管道结构在水平地震作用下,通常需要应用水平地震加速度计算管道的位移或应力,据此条文规定了相应设防烈度的水平地震加速度值。此项取值沿用了原规范的规定,同时也和国内其他专业的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协调一致。

5.1.11  本条对各类构筑物和管道结构的抗震验算,做了原则规定。即当设防烈度为6度或有关章节规定可不做抗震验算的结构,在抗震构造措施上,仍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对埋地管道,当采用承插式连接或预制拼装结构时,在地震作用下应进行变位验算,因为大量震害反映,这类管道结构的震害通常多发生在连接处变位过量,从而导致泄漏,甚至破坏。对污泥消化池等较高的构筑物和独立式挡墙结构,除满足强度要求外,尚应进行抗震稳定验算,以策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