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水 塔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内容可适用于下列条件的水塔:
1 昔通类型、功能单一的独立式水塔;
2 水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9.1.2 水柜的支承结构应根据水塔建设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及水柜容量确定结构型式。
1 6度、7度地区且场地为I、Ⅱ类,水柜容积不大于20m3时,可采用砖柱支承;
2 6度、7度或8度I、Ⅱ类场地,水柜容积不大于50m3时,可采用砖筒支承;
3 9度或8度且场地为Ⅲ、Ⅳ类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支承。
9.1.3 水柜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本章给出的相应构造措施要求。
9.1.4 水柜支承结构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本章给出的相应构造措施要求。
1 7度且场地为I、Ⅱ类的钢筋混凝土支承结构;水柜容积不大于50m3且高度不超过20m的砖筒支承结构;水柜容积不大于20m3,且高度不超过7m的砖柱支承结构。
2 7度或8度且场地为I、Ⅱ类,水柜的钢筋混凝土筒支承结构。
9.1.5 水塔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考虑水塔上满载和空载两种工况;
2 支承结构为构架时,应分别按正向和对角线方向进行验算;
3 9度地区的水塔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