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防火保护工程的施工与验收
9.1 一般规定
9.1.1 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9.1.2 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施工的承包合同、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9.1.3 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进行。当需要变更设计、材料代用或采用新材料时,必须征得设计部门的同意、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9.1.4 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相应的工程设计技术文件、资料齐全;
2 设计单位已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满足施工要求,并能保证连续施工;
4 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检验合格;
5 施工现场的防火措施、管理措施和灭火器材配备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6 钢材表面除锈、防腐涂装检验批质量检验合格。
9.1.5 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应进行进场检查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应按本规范和设计文件等的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 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9.1.6 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9.1.7 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应作为钢结构工程的分项工程,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检验批可按钢结构制作或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一个检验批内应采用相同的防火保护方式、同一批次的材料、相同的施工工艺,且施工条件、养护条件等相近。
9.1.8 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所含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检查质量验收记录。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项工程质量验算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
9.1.9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实物检查:对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和构配件应进行进场复验,进场复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 资料检查:包括主要材料、成品和构配件的产品合格证(中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及进场复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记录、抽样检验报告、见证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9.1.10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最大偏差值不应大于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9.1.11 钢结构防火保护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
1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2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9.2 防火保护材料进场
Ⅰ 主控项目
9.2.1 防火涂料、防火板、毡状防火材料等防火保护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并应具备产品合格证、国家权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和型式认可证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验产品合格证、检验合格报告和型式认可证书。
9.2.2 预应力钢结构、跨度大于或等于60m的大跨度钢结构、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的高层建筑钢结构所采用的防火涂料、防火板、毡状防火材料等防火保护材料,在材料进场后,应对其隔热性能进行见证检验。非膨胀型防火涂料和防火板、毡状防火材料等实测的等效热传导系数不应大于等效热传导系数的设计取值,其允许偏差为+10%;膨胀型防火涂料实测的等效热阻不应小于等效热阻的设计取值,其允许偏差为-10%。
检查数量:按施工进货的生产批次确定,每一批次应抽检一次。
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1、《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7部分》GB/T 9978.7规定的耐火性能试验方法测试,试件采用I36b工字钢,长度500mm,数量3个,试件应四面受火且不加载。对于非膨胀型防火涂料,试件的防火保护层厚度取20mm,并应按式(5.3.1)计算等效热传导系数;对于防火板、毡状防火材料,试件的防火保护层厚度取防火板、毡状防火材料的厚度,并应按式(5.3.1)计算等效热传导系数;对于膨胀型防火涂料,试件的防火保护厚度取涂料的最小使用厚度、最大使用厚度的平均值,并应按式(5.3.2)计算等效热阻。
9.2.3 防火涂料的黏结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其允许偏差为-10%。
检查数量:按施工进货的生产批次确定,每一进货批次应抽检一次。
检查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的规定。
9.2.4 防火板的抗折强度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为-10%。
检查数量:按施工进货的生产批次确定,每一进货批次应抽检一次。
检查方法:按产品标准进行抗折试验。
9.2.5 混凝土、砂浆、砌块的抗压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1.6条的规定,其允许偏差为-10%。
检查数量:混凝土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砂浆和砌块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
检查方法:混凝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砂浆和砌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
Ⅱ 一般项目
9.2.6 防火涂料的外观、在容器中的状态等,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防火涂料施工进货批次确定,每一进货批次应抽检一次。
检查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的规定。
9.2.7 防火板表面应平整,无孔洞、凸出物、缺损、裂痕和泛出物。有装饰要求的防火板,表面应色泽一致、无明显划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9.3 防火涂料保护工程
Ⅰ 主控项目
9.3.1 防火涂料涂装时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涂料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当产品说明书无要求时,环境温度宜为5℃~38℃,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5%。涂装时,构件表面不应有结露,涂装后4.0h内应保护免受雨淋、水冲等,并应防止机械撞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验方法:直观检查。
9.3.2 防火涂料的涂装遍数和每遍涂装的厚度均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非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最薄处的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85%;平均厚度的允许偏差应为设计厚度的±10%,且不应大于±2mm。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最薄处厚度的允许偏差应为设计厚度的±5%,且不应大于±0.2mm。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每一构件选取至少5个不同的涂层部位,用测厚仪分别测量其厚度。
9.3.3 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的裂纹宽度不应大于0.5mm,且1m长度内均不得多于1条;当涂层厚度小于或等于3mm时,不应大于0.1mm。非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的裂纹宽度不应大于1mm,且1m长度内不得多于3条。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方法:直观和用尺量检查。
Ⅱ 一般项目
9.3.4 防火涂料涂装基层不应有油污、灰尘和泥沙等污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9.3.5 防火涂层不应有误涂、漏涂,涂层应闭合无脱层、空鼓、明显凹陷、粉化松散和浮浆等外观缺陷,乳突应剔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9.4 防火板保护工程
Ⅰ 主控项目
9.4.1 防火板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其允许偏差应为设计厚度的±10%,且不应大于±2mm。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每一构件选取至少5个不同的部位,用游标卡尺分别测量其厚度;防火板保护层厚度为测点厚度的平均值。
9.4.2 防火板的安装龙骨、支撑固定件等应固定牢固,现场拉拔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应为设计值的-10%。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个。
检查方法:现场手掰检查;查验进场验收记录、现场拉拔检测报告。
9.4.3 防火板安装应牢固稳定、封闭良好。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Ⅱ 一般项目
9.4.4 防火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4.4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2m垂直检测尺、2m靠尺、塞尺、直角检测尺、钢直尺实测。
表9.4.4 防火板的安装允许偏差(mm)
9.4.5 防火板分层安装时,应分层固定、相互压缝。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查验隐蔽工程记录和施工记录。
9.4.6 防火板的安装接缝应严密、顺直,接缝边缘应整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和用尺量检查。
9.5 柔性毡状材料防火保护工程
Ⅰ 主控项目
9.5.1 柔性毡状材料防火保护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厚度允许偏差为±10%,且不应大于±3mm。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每一构件选取至少5个不同的涂层部位,用针刺、尺量检查。
9.5.2 柔性毡状材料防火保护层的厚度大于100mm时,应分层施工。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直观和用尺量检查。
Ⅱ 一般项目
9.5.3 毡状隔热材料的捆扎应牢固、平整,捆扎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且间距应均匀。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直观和用尺量检查。
9.5.4 柔性毡状材料防火保护层应拼缝严实、规则;同层错缝、上下层压缝;表面应平整、错缝整齐,并应作严缝处理。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直观和用尺量检查。
9.5.5 柔性毡状材料防火保护层的固定支撑件应垂直于钢构件表面牢固安装,安装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且间距应均匀。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直观和用尺量检查、手掰检查。
9.6 混凝土、砂浆和砌体防火保护工程
Ⅰ 主控项目
9.6.1 混凝土保护层、砂浆保护层和砌体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混凝土保护层、砌体保护层的允许偏差为±10%,且不应大于±5mm。砂浆保护层的允许偏差为±10%,且不应大于±2mm。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每一构件选取至少5个不同的部位,用尺量检查。
Ⅱ 一般项目
9.6.2 混凝土保护层的表面应平整,无明显的孔洞、缺损、裂痕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9.6.3 砂浆保护层表面的裂纹宽度不应大于1mm,且1m长度内不得多于3条。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直观和用尺量检查。
9.6.4 砌体保护层应同层错缝、上下层压缝,边缘应整齐。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直观和用尺量检查。
9.7 复合防火保护工程
Ⅰ 主控项目
9.7.1 采用复合防火保护时,后一种防火保护的施工应在前一种防火保护检验批的施工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查验施工记录和验收记录。
9.7.2 采用复合防火保护时,单一防火保护主控项目的施工质量检查应符合本规范第9.2节~第9.6节的规定。
Ⅱ 一般项目
9.7.3 采用复合防火保护时,单一防火保护一般项目的施工质量检查应符合本规范第9.2节~第9.6节的规定。
9.8 防火保护分项工程验收
9.8.1 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工程竣工图纸和相关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
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与检验报告,材料进场复验报告;
4 防火保护施工、安装记录;
5 防火保护层厚度检查记录;
6 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7 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8 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及证明文件;
9 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
10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11 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12 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处理及验收记录;
13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9.8.2 隐蔽工程验收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吊顶内、夹层内、井道内等隐蔽部位的防火保护;
2 防火板保护中龙骨、连接固定件的安装;
3 多层防火板、多层柔性毡状隔热材料保护中面层以下各层的安装;
4 乏合防火保护中的基层防火保护。
9.8.3 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1 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填写;
2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填写,填写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填写。
9.8.4 当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通过返修或重做仍不能满足结构防火要求的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项工程,严禁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视为合格;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防火要求的检验批,可视为合格。
9.8.5 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将所有验收文件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