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规范用词说】明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