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位置监测—点装备
》
:
《6,.4.1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宜将井下需【要识别?人员和车辆的区域划!。分为:一般:。识,别区域、《重点识别区》域,和限制进入区—域
?
?
6.4.2— ,。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允【许接入的位置监【测分:站最大容量宜—在8、?。16、32》、64、12—8中选取被中—继器分割成多段的系!统每段允许》接入的分站容—量宜在8、16【、32、6》4、128中选【取
《
:
,6.4.3 — 一般识别区域宜】在,下列场所配备位置】监测分站
【。
】。 1 《副井井口《和井底;《
?
】。 2 《主井井下《装载点;
!
? 3 — ,井底车场;
!
4! 井下《分支巷道的分—支处;
—。
》 5 井】下主变电所和井下】主排水泵房;—
! 6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
,
》 7 井下】。煤,仓或井下装煤点【;
:
》 , : :。 8 《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
?
【 , , 9 井下【充电室?;
》
: —10 《。井下:其他需要识别人【员和车辆的》场所
《
:
6?.4.4 —重点:识别区域应在下列】。场所配?备位置监测》分站
《
【 ?1 ?采区、?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
,
— 《。 2 井下—其,他人员集中的重要场!所
《
6.4.【5 限制进入【。区域应在下》列场所?配备位置监测—分站
—
1! 盲巷、采空【区、封闭火》区;
【。
【2 井下其他禁】止人员进入的危险场!所
《
6.》4.6 井下重点!识别:区域可配备连续【式定位?设备
?
6.4.!7, 在限制区域的入!口处可配备与—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
6.4.8】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配备不可更换电池】识别卡时电》池的寿命不得小【于2a;《配备可更换电池识别!卡时电池的寿命不】得小于6个月
【
6.4】.9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配备—充电式?识别:卡时:每次允电后识别【。卡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小于—7d
6!.4:。.10?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配备!的识别卡数量—不宜少于矿井—的矿:灯总:数,。
—6.4?.11 砂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井下位置监测分!站应配?备不小于2h本【。安不间断备用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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