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位置监测《。点装备
】。
:
6.4.1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宜将井下】需要识?别人员和车辆—的区域划分为一般】识别区域《、重点?识别区域和限—制进入区《域
【6.4.2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允许接入的位!。置监测分站最—大容量宜在8、1】6、:32:、6:4、12《8中选取被中—继器分割成多段的系!统每段允许接—。入的:分站容量宜》在8、16、32】、64、128中】选取
】。6.4.3 — 一般识别区域宜在!下列场?所配备位置》监,。测分站?
】 《1 副井》井口和井《底;
【
》 2? :主井井?下,装载点;
】
? 《 3 井底—车场;
《
】 4《 井下分支—巷道的分支处;【
,
《
, , 5— 井下主变电所和!井下主排水泵房;
!
:
》 : 6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 》7 井《下煤仓?或井下装煤点;
】
【。 8 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
【
】9 ?井下充电室;
!
《 《 10 《 井:。下其他需要识别人】员和车辆的场所
】
?
6.4.4 !重点识别区域应在下!列场所配备位置【监测:分站
! 《 1 采区、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
》
— 2 井下其他!人员集中的重要场】所
6.!4.:5 限制进—入,区域应?在下列场所配备【位置监?测分站
【
— :1 盲巷、采【空区、封闭火—区;
《
《 2 】 井:下,其他禁止人员进入的!危险场所
》
》6.4.6 — 井下重点》识别区域可》配备连续式定—位设备
】
6.4.》。7, 在限制》区域的入口处可【配备与?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6.4.8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配备不可更》换电池识《别卡:。时电池?的寿命不《得小于2a》;配备可更换电池】识别卡时电》。池的寿?命,不得小于《6个月
【
6.4.9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配备充电式—识别:卡时:每次允电后识别卡】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小于7d
》
6.4】.10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配备的识—别卡:数量不?宜少于矿《井的矿灯总》数
》
:。6,.4.11》 砂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井下位置—。监测分站应配备不小!于2h本安不间【断备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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