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43-2016 建标库

11.2  主控项目

11.2.1  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后应进行系统调试。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  系统非设计满负荷条件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检查数量:按Ⅰ方案。

    检查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

11.2.2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机、空气处理机组中的风机,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运转应平稳、应无异常振动与声响,电机运行功率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在额定转速下连续运转2h后,滑动轴承外壳最高温度不得大于70℃,滚动轴承不得大于80℃。

    2  水泵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应无异常振动和声响,紧固连接部位应无松动,电机运行功率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水泵连续运转2h滑动轴承外壳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滚动轴承不得超过75℃。

    3  冷却塔风机与冷却水系统循环试运行不应小于2h,运行应无异常。冷却塔本体应稳固、无异常振动。冷却塔中风机的试运转尚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

    4  制冷机组的试运转除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组运转应平稳、应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2)各连接和密封部位不应有松动、漏气、漏油等现象;

        3)吸、排气的压力和温度应在正常工作范围内;

        4)能量调节装置及各保护继电器、安全装置的动作应正确、灵敏、可靠;

        5)正常运转不应少于8h。

    5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系统应在充灌定量制冷剂后,进行系统的试运转,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能正常输出冷风或热风,在常温条件下可进行冷热的切换与调控;

        2)室外机的试运转应符合本条第4款的规定;

        3)室内机的试运转不应有异常振动与声响,百叶板动作应正常,不应有渗漏水现象,运行噪声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4)具有可同时供冷、热的系统,应在满足当季工况运行条件下,实现局部内机反向工况的运行。

    6  电动调节阀、电动防火阀、防排烟风阀(口)的手动、电动操作应灵活可靠,信号输出应正确。

    7  变风量末端装置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单元单体供电测试过程中,信号及反馈应正确,不应有故障显示;

        2)启动送风系统,按控制模式进行模拟测试,装置的一次风阀动作应灵敏可靠;

        3)带风机的变风量末端装置,风机应能根据信号要求运转,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运转应平稳,不应有异常振动与声响;

        4)带再热的末端装置应能根据室内温度实现自动开启与关闭。

    8  蓄能设备(能源塔)应按设计要求正常运行。

    检查数量:第3、4、8款全数,其他按Ⅰ方案。

    检查方法:调整控制模式,旁站、观察、查阅调试记录。

11.2.3  系统非设计满负荷条件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总风量调试结果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应为—5%~+10%,建筑内各区域的压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变风量空调系统联合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空气处理机组应在设计参数范围内对风机实现变频调速;

        2)空气处理机组在设计机外余压条件下,系统总风量应满足本条文第1款的要求,新风量的允许偏差应为0~+10%;

        3)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大风量调试结果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应为0~+15%;

        4)改变各空调区域运行工况或室内温度设定参数时,该区域变风量末端装置的风阀(风机)动作(运行)应正确;

        5)改变室内温度设定参数或关闭部分房间空调末端装置时,空气处理机组应自动正确地改变风量;

        6)应正确显示系统的状态参数。

    3  空调冷(热)水系统、冷却水系统的总流量与设计流量的偏差不应大于10%。

    4  制冷(热泵)机组进出口处的水温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地源(水源)热泵换热器的水温与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  舒适空调与恒温、恒湿空调室内的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及波动范围应符合或优于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第1、2款及第4款的舒适性空调,按Ⅰ方案;第3、5、6款及第4款的恒温、恒湿空调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调整控制模式,旁站、观察、查阅调试记录。

11.2.4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后的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

11.2.5  净化空调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1.2.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向流洁净室系统的系统总风量允许偏差应为0~+10%,室内各风口风量的允许偏差应为0~+15%。

    2  单向流洁净室系统的室内截面平均风速的允许偏差应为0~+10%,且截面风速不均匀度不应大于0.25。

    3  相邻不同级别洁净室之间和洁净室与非洁净室之间的静压差不应小于5Pa,洁净室与室外的静压差不应小于10Pa。

    4  室内空气洁净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为商定验收状态下的等级要求。

    5  各类通风、化学实验柜、生物安全柜在符合或优于设计要求的负压下运行应正常。

    检查数量:第3款,按Ⅰ方案;第1、2、4、5款,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验证调试记录,按本规范附录E进行测试校核。

11.2.6  蓄能空调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中载冷剂的种类及浓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在各种运行模式下系统运行应正常平稳;运行模式转换时,动作应灵敏正确。

    3  系统各项保护措施反应应灵敏,动作应可靠。

    4  蓄能系统在设计最大负荷工况下运行应正常。

    5  系统正常运转不应少于一个完整的蓄冷释冷周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

11.2.7  空调制冷系统、空调水系统与空调风系统的非设计满负荷条件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正常运转不应少于8h,除尘系统不应少于2h。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