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43-2016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0.1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

3.0.2  工程修改应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书或技术核定。当施工企业承担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图深化设计时,应得到工程设计单位的确认。

3.0.3  通风与空调工程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材质、规格及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与设备。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场质量验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确认,并应形成相应的书面记录。

    2  进口材料与设备应提供有效的商检合格证明、中文质量证明等文件。

3.0.4  通风与空调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与新设备,均应有通过专项技术鉴定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3.0.5  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应与土建及其他专业工种相互配合;与通风与空调系统有关的土建工程施工完毕后,应由建设(或总承包)、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共同会检。会检的组织宜由建设、监理或总承包单位负责。

3.0.6  通风与空调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经监理或建设单位验收及确认,必要时应留下影像资料。

3.0.7  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表3.0.7所列的子分部工程及所包含的分项工程分别进行。分部工程合格验收的前提条件为工程所属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全数合格。当通风与空调工程作为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独立验收时,其分部工程应上升为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子分部工程应上升为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仍应按表3.0.7的规定执行。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表3.0.7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划分

    注:1风管系统的末端设备包括:风机盘管机组、诱导器、变(定)风量末端、排烟风阀(口)与地板送风单元、中效过滤器、高效过滤器、风机过滤器机组,其他设备包括:消声器、静电除尘器、加热器、加湿器、紫外线灭菌设备和排风热回收器等。

        2水系统末端设备包括:辐射板盘管、风机盘管机组和空调箱内盘管和板式热交换器等。

        3设备自控系统包括:各类温度、压力与流量等传感器、执行机构、自控与智能系统设备及软件等。

3.0.8  通风与空调工程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本规范表3.0.7所列的分项工程进行。子分部工程合格验收应在所属分项工程的验收全数合格后进行。

3.0.9  通风与空调工程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按分项工程对应的本规范具体条文的规定执行。各个分项工程应根据施工工程的实际情况,可采用一次或多次验收,检验验收批的批次、样本数量可根据工程的实物数量与分布情况而定,并应覆盖整个分项工程。当分项工程中包含多种材质、施工工艺的风管或管道时,检验验收批宜按不同材质进行分列。

3.0.10  检验批质量验收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执行。产品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5%的抽样评定方案,应定为第Ⅰ抽样方案(以下简称Ⅰ方案),主要适用于主控项目;产品合格率大于或等于85%的抽样评定方案,应定为第Ⅱ抽样方案(以下简称Ⅱ方案),主要适用于一般项目。

    2  当检索出抽样检验评价方案所需的产品样本量n超过检验批的产品数量N时,应对该检验批总体中所有的产品进行检验。

    3  强制性条款的检验应采用全数检验方案。

3.0.11  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受检方通过自检,检验批的质量已达到合同和本规范的要求,并具有相应的质量合格的施工验收记录时,可进行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批质量的验收。

    2  采用全数检验方案检验时,主控项目的质量检验结果应全数合格;一般项目的质量检验结果,计数合格率不应小于85%,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  采用抽样方案检验时,且检验批检验结果合格时,批质量验收应予以通过;当抽样检验批检验结果不符合合格要求时,受检方可申请复验或复检。

    4  质量验收中被检出的不合格品,均应进行修复或更换为合格品。

3.0.1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的保修期限,应自竣工验收合格日起计算两个采暖期、供冷期。在保修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企业应履行保修职责。

3.0.13  净化空调系统洁净室(区)的洁净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空气中悬浮粒子的最大允许浓度限值,应符合本规范表D.4.6-1的规定。洁净室(区)洁净度等级的检测,应按本规范附录D第D.4节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