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检验!规则
—
《
6.1》 产品出厂检验
!
,
?。。。
— ,制造商?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按,5.1.5条要求】进行检查并至—少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
? a)基本性能!试验;
! , b《)绝缘?电阻试验;
!
c【)泄漏电流试验或】电气强度试》验,
,。
:
【制造商?应规定抽样方法、检!。验和判定规则—
,
:
》6.2?。 型式《检验:
《
?
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试验项目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检验》样品
】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
》 ,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
】 》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正式投产满!5,年;
】 , ?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 ?。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
?
: 》。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
》 《6.2.3 按G!。B 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