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94-2007 建标库

5.2  系统功能性能设计

5.2.1误报警与设计、安装、气候、环境等因素有很大关系,需要设计安装部门按照现场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考察和实验。

5.2.2建立入侵报警系统的目的就是防盗窃、防抢劫,如在发生盗窃、抢劫时,出现不报警,无法向外求援,而导致人员的伤害和财产的损失,因此,正常工作的入侵报警系统不允许出现漏报警现象。

5.2.3“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状态”就是要求紧急报警装置要采用24h设防。入侵报警系统可采用自动设防功能,但不应采用自动撤防方式,特别是在发生报警后,不得采用自动撤防方式,应采用手动复位,以保证值班人员及时对警情进行处理。报警控制设备在报警发生后,警号发出声响的时间一般设定为固定的,当超过这一时间,警号就停止鸣响,此时若系统未手动复位或撤防,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建议要求警号再次发出警告:

一是报警防区再次发生入侵时;

二是警号停止鸣响时间超过30s。

5.2.4入侵报警系统的设备保护再严密,系统如不具备检测传输线路断路、短路和故障的报警功能,系统将是摆设。探测器、传输设备箱(包括分线箱)、报警控制设备或控制箱如不具备防拆报警功能,将导致探测器、传输、控制设备起不到应有的探测、传输、控制作用。在很多工程中,经常出现设备的防拆开关不连接,或入侵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与防拆报警信号连接到一个防区,在撤防状态下,系统对探测器的防拆信号不响应,这种设计或安装是不符合探测器防拆保护要求的。因此,为保证系统使用的有效性,对于可设防/撤防防区设备的防拆装置,即探测器、传输设备箱(包括分线箱)、报警控制设备或控制箱等的防拆报警要设为独立防区,且24h设防。

5.2.5本条所要求系统能够显示和记录各种信息、发生报警后报警信息的保持以及信息保持最新、不可更改等,就是为了能够实现责任认定和防止造假。因此,使用入侵报警系统时,不同的操作员要设置其不同的操作密码。

5.2.8

2随着技术的发展,入侵报警系统的传输逐步与公共网络融合,由于公共网络主要是为其他服务,并不是专为人侵报警系统应用的,且其网络内数据流量变化较大,而入侵报警系统是为安全而设,需要报警响应时间要短。因此,为了保证监控中心能够及时知道各防范区域的情况,本款规定“基于局域网、电力网和广电网的入侵报警系统:不大于2s”,也就是说,不满足该要求的局域网、电力网和广电网不能使用,即要求局域网、电力网和广电网如用于入侵报警系统的传输,要为人侵报警系统信号的传输有一个相对独立的信道,以保证报警响应的时间。

5.2.9声音复核装置要能清晰地探测现场内人的话音、走动、撬、挖、凿、锯时发出的声音,在背景噪声不大于45dB(A)的情况下,声音复核装置灵敏度调到最大值的90%时,所能探测的最大范围,应能满足现场保护的需要,其信噪比≥45dB。

5.2.10由于前端无线设备大多采用电池供电,一旦电池的电耗尽,设备将无法工作,因此,要求前端无线设备工作在欠压状态时,应发射故障信号给监控中心,以便及时更换电池,保证系统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