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炉炼铁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27-2015 建标库

11  渣铁处理

11.1  炉渣处理

11.1.1  炉渣处理宜采用水渣方式。在炉前冲制水渣时,应保证水渣的质量,并应满足节水的要求;冲渣水应循环使用。

11.1.2  水渣设施的能力应满足全部炉渣冲制水渣;应设置干渣处理设施或其他备用设施,备用设施处理能力宜满足开炉初期和水渣设施检修时高炉正常生产的要求。

11.1.3  炉前冲渣点应设置在出铁场外,并应设置安全设施。

11.1.4  炉渣处理循环水系统宜设冲渣水余热回收利用设施。

11.1.5  水渣处理工艺应根据水渣冲制的需要,以及节能、节水、环保、可靠的要求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