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井下爆炸物品硐室
9.1 井下爆炸物品库
9.1.1 本条第1款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井下爆炸物品库内可能发生着火或爆炸事故,采用独立通风,有效避免事故扩大。
本条第3、4、5款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二条制定。
第1款和第3、4、5款均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9.1.2 本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四条制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9.1.3 本条第2款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六条制定。
本条第6、7款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二条制定。第7款井下爆炸物品库的两个出口,必须分别设置抗冲击波活门和抗冲击波密闭门,其抗冲击波压力可分别选用1500Pa及2500Pa两种类型。当库内发放炸药硐室距设置防护活门的距离不小于35m的条件下,可选用抗力为1500Pa型的防护活门和密闭门。当库内发放炸药硐室距设置防护活门的距离不小于15m的条件下,可选用抗力为2500Pa型的防护活门和密闭门。
第2款和第6、7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本条第9款规定“库房出口通道坡度不宦小于7‰”,主要是考虑爆炸物品库水沟断面小,长期受粉尘影响流水不畅,故适当加大通道坡度保证硐室排水,同时加大了硐窒与外部巷道间的高差,使硐室可处于较为干燥的环境中。
9.1.4 本条第2款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三条制定,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