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车场及硐室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16-2017 建标库

6  排水系统硐室

6.1  主排水泵房

6.1.1  “硐室与井筒净岩柱不宜小于15m”,是从两个因素考虑:一是满足管子道倾角后,其与井筒连接处高于主排水泵房地面7m以上所需的水平距离;二是有利于主排水泵房、副井井底连接硐室、管子道及副井井筒的施工和维护。

    主排水泵房的设备包括离心式水泵和潜水电泵。

    本条第2款增加了主排水泵房与大巷联接的情况,由于采用缓坡斜井无轨运输时不存在传统意义的车场,井筒与大巷直联,因此增加相关内容。

    本条第4款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当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者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制定。主排水泵房为矿井重要排水设施,必须保证其安全稳定运行,以保证矿井安全。为了防止由井底车场或大巷向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倒灌水,本条规定主排水泵房地面应高出相连接巷道0.5m,且作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6.1.2  对于“主排水泵房电缆敷设方式采用电缆沟时,电缆沟宜设在轨道中间”的要求是立足于井下是采用轨道运输的矿井而提出来的。若煤矿井下采用无轨运输或矿井涌水量较小时,其电缆的敷设方式也可采用吊挂方式。

6.1.4  本条第3款由于泵房通道与井底车场巷道连接处,一般位于运输较为频繁的地段,采用转盘容易发生故障,而转盘使用机会又很少,故本规范推荐采用起吊转运设备的方式。对于井下采用无轨运输的矿井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