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井下等候室
11.2.1 采用机械升降人员的矿井,在井下应设置等候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等候室应有两个通道;
2 立井井下等候室两个通道应分别与井筒两侧车场巷道相连接;
3 斜井井下等候室通道,一个应通往车场巷道或大巷,另一个应与井筒上、下人处相连接。
11.2.2 井下等候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等候室尺寸应按最大班下井人员的等候需要确定。等候室内应设置坐凳;
2 等候室与井筒之间应根据围岩条件留设岩(煤)柱,等候室应高于相连接的车场巷道;
3 等候室宜采用混凝土铺底,等候室内不应有滴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