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井下爆炸物品发放硐室
9.2.1 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
9.2.2 爆炸物品发放硐室贮存量不得超过1d的需要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9.2.3 发放硐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硐室应由贮存室、发放间和与外部巷道连接的出口通道组成;
2 贮存室中的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别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3 发放硐室应当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一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
4 建井期间的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
9.2.4 硐室尺寸应根据爆炸物品贮存量及存放、发放要求确定。
9.2.5 硐室支护材料、高程、通道坡度、煤尘爆炸隔离措施、抗冲击波活门基础等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9.1.3条、第9.1.4条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