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 井下爆炸物—品发放硐室
!
《9,.,2.1 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
】
9.2》.2 爆炸物品发!放硐室贮存量不得超!过,1d的需要》。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
9.—2.3 》发放硐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硐室应由【贮存室、发》放间和与外部巷道】连接的?出口通道组成;【
【 2 —贮存室中的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别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
《。 ,3 发放硐—室应当?。。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一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
?。
》 : , 4: 建井期间的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
:
,
9.2.4 ! 硐室尺《寸应根据爆炸物品】贮,存量及存放、发【。。放要求确定
【
《9.:2.5 《 硐室支《护材料、高程、通】道,坡度、煤尘》爆炸隔离措施、【抗冲击波活门基【础等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9.1.3!条、第9.1—.4条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