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井下爆炸物品硐室
9.1 井下爆炸物品库
9.1.1 井下爆炸物品库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2 新建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时,投产初期可利用采区岩石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严的煤层上山作爆炸物品库的回风巷;
3 井下爆炸物品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硐室式不得小于100m;
2)壁槽式不得小于60m;
4 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硐室式不得小于35m;
2)壁槽式不得小于20m;
5 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硐室式不得小于30m;
2)壁槽式不得小于15m。
9.1.2 库房容量及爆炸物品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房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d炸药需要量和10d电雷管需要量;
2 硐室式库房中每个硐室贮存量,炸药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d的需要量;
3 壁槽式库房中每个壁槽贮存量,炸药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d的需要量;
4 爆炸物品库中炸药发放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雷管存放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雷管,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500发。
9.1.3 井下爆炸物品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爆炸物品库库型应采用硐室式、壁槽式以及含壁槽的硐室式。
2 必须保证爆炸物品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
3 井下爆炸物品库应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辅助硐室应有电雷管全电阻检查、电雷管编号、发放雷管、发放炸药、消防器材、保存空爆炸物品箱和发爆器以及管理结算室等专用硐室。
4 壁槽式库房的壁槽宜设在库房的一侧;壁槽设在库房两侧时,两侧壁槽应相互错开。
5 贮存爆炸物品库房中的硐室或壁槽,其相互间距离应按下列殉爆安全距离公式计算:
式中:R1——贮存炸药的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殉爆安全距离(m);
R2——贮存电雷管的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殉爆安全距离(m);
R3——贮存电雷管与炸药的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殉爆安全距离(m);
Q——库房硐室或壁槽允许的炸药最大贮存量(kg);
N——库房中硐室或壁槽允许贮存电雷管数量(个);
K1——贮存炸药的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殉爆安全距离计算系数,硝铵类炸药一般取0.25;
K2——贮存电雷管的硐室或壁槽之间的殉爆安全距离计算系数,一般取0.06;
K3——贮存电雷管与炸药的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殉爆安全距离计算系数,一般取0.1。
6 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三条相互垂直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2m,断面积不得小于4m2。在连通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不得将连通巷道的延长段兼作辅助硐室使用。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
7 每个爆炸物品库房必须有两个出口(不含回风出口):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物品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个出口布置在爆炸物品库回风侧,可以铺设轨道运送爆炸物品,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一道常闭的抗冲击波密闭门。
8 库房通道内应设置栅栏门,回风道应设调节风门。
9 库房及各辅助硐室混凝土地面应高于连接通道地面不应小于0.1m。库房出口通道坡度不宜小于7‰。库房与出口通道应设置水沟。
10 库房及各辅助硐室应采用混凝土铺底并铺设能防静电、阻燃、防水、防潮、防腐、防滑耐磨、弹性吸能、防老化、性能稳定环保材料,如塑胶地板、橡胶地板、橡翅地板、PVC地板等。
11 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在库房出口通道内应设隔离煤尘爆炸设施。
9.1.4 库房尺寸及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房尺寸应按库房型式、库容量以及库房的硐室或壁槽的贮存量、爆炸物品的包装尺寸、放置等要求确定;
2 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用砌碹或者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爆炸物品库出口两旁的巷道,必须用砌碹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m;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3 库房出口中抗冲击波活门和密闭门基础应适应门的抗压强度要求,并预留排水管和电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