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车场及硐室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16-2017 建标库

4.2  井底车场线路平面布置

  线路平面布置

4.2.1  井底车场线路布置,应根据已确定的运输方式、车场形式和通过能力,结合主井和副井系统配套硐室的功能特点,并应与其他系统相协调。

4.2.2  井底车场线路布置,应减少道岔和交岔点数量。

4.2.3  轨道运输时,在同一条巷道内不宜并列布置两条以上的行车线路。无轨运输巷道单车道布置时,宜设置会让硐室。

4.2.4  井底车场线路布置,应有利于线路区段划分和运输信号系统的进路、闭塞信号分区划分。

  车线有效长度

4.2.5  当井底车场采用固定式矿车作辅助运输时,副井进、出车线和材料车线的有效长度,应根据矿井生产能力、辅助运输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矿井副井进、出车线有效长度,应各为1.0倍~1.5倍列车长度;

    2  中、小型矿井副井进、出车线有效长度,宜各为0.5倍~1.0倍列车长度;提升部分煤炭时,宜各为1.0倍~1.5倍列车长度;

    3  大型矿井设有专用提矸井时,副井和提矸井的进、出车线有效长度,应各为1.0倍列车长度;

    4  副井出车线一侧的适当位置,应并列布置一条材料车线作材料及设备车的编组和存车线。材料车线的有效长度,大型矿井宜按15辆或1.0倍材料(设备)车的长度确定,中、小型矿井可按5辆~15辆材料(设备)车的长度确定;

    5  副井进、出车线的有效长度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大于井筒2次~3次提升的车辆总长度。

4.2.6  当井底车场采用无轨胶轮车作辅助运输时,副井进、出车线的有效长度,宜大于井筒3次~5次提升的车辆总长度,也可按停靠5辆无轨胶轮车选定。

4.2.7  当井底车场采用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需要换(倒)装时,副井进、出车线和材料车线的有效长度,应根据运载货物换(倒)装后井筒正常提升的车辆种类和提升方式确定。

4.2.8  当井底车场辅助运输采用其他设备型式时,副井进、出车线和材料车线的有效长度,应根据运输方式和运输设备的具体类型,以及井筒提升方式等具体条件综合确定。

4.2.9  主、辅混合运输的井底车场,主井空、重车线的有效长度应根据大巷运输设备特点及井筒提升方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巷采用固定式矿车运输,主井采用箕斗或带式输送机提升时,宜各为1.5倍~2.0倍列车长度;主井采用罐笼提升时.宜各为1.0倍~1.5倍列车长度;主井采用斜井串车提升时,宜各为1.0倍~1.5倍列车长度,并不应小于2钩~3钩串车长度;

    2  大巷采用底卸式矿车运输,机车过卸载站时宜各按1.0倍列车长度取定;机车不过卸载站,列车滑行进入空车线时,重车线有效长度宜为1.0倍列车长度,空车线有效长度宜按1.0倍列车长度加10m安全距离之和确定;

    3  大巷采用无极绳牵引矿车运输,主井采用串车提升时,宜各为3钩~5钩串车长度;主井采用罐笼或箕斗提升时,应按照停靠的矿车装载总煤量不小于井筒3次~5次的总提升量确定。

4.2.10  井底车场调车线的有效长度,应根据运输设备的特点确定。当采用列车运输时,调车线的有效长度宜按1.0倍列车长度选定。

4.2.11  井底车场人车线的有效长度,当采用列车运输时,宜按1.0倍列车长度选定;当采用其他形式运输时,应根据人员运输设备特点及最大班时人车编组车数确定。

4.2.12  在车线有效长度范围内行驶或停靠车辆时,不应妨碍相邻线路的正常运行。

4.2.13  采用列车运输或采用机车调车作业时,井底车场各类车线的有效长度应包括列车长度和附加长度。计算后的车线有效长度宜按m取整。车线有效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L——车线有效长度(m);

          m——列车数量(列);

          n——每列车的矿车数量,应根据机车型号及运输条件确定(辆);

          lk——每辆矿车带缓冲器和牵引链张紧之后的长度(m);

          lj——机车长度,若为双机牵引时则应为两台机车长度(m);

          lf——附加长度,一般取10m。

  轨道线路铺设

4.2.14  井底车场轨道线路的轨型、道岔和平曲线半径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底车场轨道线路的轨型,应根据运输设备类型、运输物料重量、使用地点确定。

    2  道岔型号的选择,应根据轨距、轨型、机车或车辆的类型、运行速度及行车密度、曲线半径等因素确定。

    3  井底车场轨道线路平曲线半径,应根据通行车辆最大固定轴距、运行速度和运送长材料的最大长度等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运行速度小于或等于1.5m/s时,不得小于通行车辆最大固定轴距的7倍;

        2)当运行速度在1.5m/s~3.5m/s时,不得小于通行车辆最大固定轴距的10倍;

        3)当运行速度大于3.5m/s时,不得小于通行车辆最大固定轴距的15倍。

    4  井底车场线路轨型、道岔和平曲线半径,可按表4.2.14的规定选取。采用渡线道岔时可按单开道岔辙叉号码选取,中型及小型矿井可取小值。

表4.2.14  井底车场轨道线路轨型、道岔及平曲线半径

4.2.15  斜井井底轨道线路的平、竖曲线半径,宜按下列规定选取:

    1  采用600mm轨距1.0t矿车或1.5t矿车运输时,平曲线半径宜采用12m~15m,竖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2m;

    2  采用900mm轨距1.5t矿车或3.0t矿车时,平曲线半径宜采用15m~20m,竖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2m;

    3  采用其他轨距及矿车型号运输时,平、竖曲线半径应根据使用车辆的参数确定。

4.2.16  斜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轨道线路的道岔型号,单开道岔不宜小于4号,对称道岔不宜小于3号。

4.2.17  采用串车提升的主斜井或辅助提升量较大的副斜井,矿车上提时提升牵引角不宜大于10°;提升量较小的辅助提升,其提升牵引角不应大于20°。

4.2.18  井底车场主要轨道线路应采用同一型号钢轨铺设。轨道线路在交岔点处与不同轨型连接时,道岔的钢轨型号应按主要线路的轨型取定。

4.2.19  井底车场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运输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底车场线路平曲线、竖曲线半径,应根据通行的无轨胶轮车最大固定轴距以及运行速度等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行车频繁的主要运输线路,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35m;非行车频繁的运输线路,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5m;

        2)当车身为铰接或带转向架时:行车频繁的主要线路,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5m;非行车频繁的线路,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5m;

        3)通往井底车场有关硐室,行驶无轨胶轮车的辅助线路,平曲线半径不得小于9m;

        4)竖曲线半径不应小于50m。

    2  行走无轨胶轮车的井底车场巷道底板应硬化。巷道底板宜采用铺设混凝土的硬化方式,铺设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2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5。

4.2.20  井底车场的平曲线、竖曲线半径,应按车辆运送长材料时的条件进行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