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15-2017 建标库

4.4  管线敷设

4.4.1  管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路敷设应根据井筒断面布置确定,可设在井筒两侧或井筒上部;

    2  管路必须用支墩或托梁架起。在非人行侧其敷设高度可按检修更换方便确定;在人行侧和人车场应吊挂在从底板或台阶面垂高1.8m以上的井筒上部。

4.4.2  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应敷设在无串车或箕斗等机械提升的斜井井筒中;在串车或箕斗等机械提升的斜井井筒中,对电缆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时,可敷设电缆;

    2  在同一井筒中,电缆和管路应分设在两侧;当两者必须设在同侧时,电缆应设在管路的上方,其距离不得小于0.3m;

    3  电缆悬挂高度,在非人行侧应高于提升设备,其距离不得低于0.3m;在人行侧不得低于1.8m;

    4  通信电缆、信号电缆不宜与动力电缆设在井筒的同一侧;如必须敷设在同一侧时,应设在动力电缆之上,其距离不应小于0.3m。

4.4.3  无轨胶轮车运输的井筒,不宜敷设管路和电缆。必需敷设时,管路和电缆应设在高于运输设备的井筒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