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15-2017 建标库

3  井筒断面布置及支护

3.1  并筒断面及布置

3.1.1  斜井井筒断面应根据运输设备类型、下井设备外形最大尺寸、管路和电缆布置、人行道宽度、操作维修要求及通风量确定。

3.1.2  井筒断面形状应根据井筒穿过的围岩性质、地压情况、井筒用途及服务年限等因素确定。

3.1.3  采用串车、箕斗、卡轨车、齿轨车或胶套轮机车提升运输的井筒,井筒周边与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侧从道床顶面起1.6m的铅垂高度内,必须留有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0m)以上的人行道;

    2  非人行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3  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井筒拱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4  采用双钩提升的井筒,两相对运行的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0m。

3.1.4  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的井筒,应有可靠检修设施道及人行道,井筒周边与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筒内设检修道并靠井壁设人行道时,检修道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带式输送机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4m;人行道的宽度,从道床顶面起1.6m的铅垂高度内,不得小于0.8m;

    2  井筒内设检修道并在其与带式输送机之间设人行道时,人行道的宽度不得小于0.8m;检修道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井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3  人行道兼作检修道时,从井筒底板面起1.6m的铅垂高度内,人行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0m;

    4  非人行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5m;

    5  带式输送机与井筒拱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6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上部输送带至井筒顶部的垂距,在行驶段内不得小于1.0m;在上、下人员的20m区段内不得小于1.4m,其中上、下人平台部分不得小于1.8m;上、下输送带间的垂距不得小于1.0m;

    7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的斜井井筒中,在上、下人员的地点应设有平台,上行带上、下人平台的长度不得小于5.0m,宽度不得小于0.8m,并应设有栏杆。

3.1.5  采用单轨吊车提升运输的井筒,井筒周边与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的宽度,从井筒底板面起1.6m的铅垂高度内,不得小于1.0m;

    2  两相对运行的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8m;

    3  非人行侧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井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85m;

    4  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井筒拱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5  单轨轨道顶面至井筒拱顶高度应取0.3m~0.5m;

    6  单轨轨道底面至提升运输设备顶面高度应取0.5m;

    7  提升运输设备距地面高度应取0.3m~0.5m。

3.1.6  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的斜井井筒,吊椅中心与井筒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双向同时运送人员时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0.8m,固定抱索器的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1.0m;吊椅距底板的高度不得小于0.2m,在上、下人站处不得大于0.5m。

3.1.7  同时布置带式输送机与架空乘人装置的斜井井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式输送机与架空乘人器之间必须设置安全隔离防护装置;

    2  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中心至隔离防护装置的距离不得小于0.7m。

3.1.8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井筒,井筒周边与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的宽度,从井筒底板面起1.6m的铅垂高度内,不得小于1.0m;

    2  双车道布置时,两相对运行的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3  非人行侧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井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4  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井筒拱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但运输液压支架时可不小于0.3m。

3.1.9  斜井井筒兼作矿井主要进、回风通道时,其断面应按风速校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串车提升的斜井井筒,只用于升降物料时,风速不得超过12m/s;兼作行人或安全出口时,风速不得超过8m/s;

    2  箕斗提升的斜井井筒兼作回风井时,风速不得超过8m/s;兼作进风井时,风速不得超过6m/s;

    3  带式输送机提升的斜井井筒兼作回风井时,风速不得超过6m/s;兼作进风井时,风速不得超过4m/s;

    4  卡轨车、齿轨车、胶套轮机车或无轨胶轮车提升运输的斜井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

    5  无提升设备的斜井井筒,风速不得超过15m/s;兼作安全出口时,风速不得超过8m/s;

    6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中,箕斗或带式输送机提升的斜井井筒不应兼作回风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