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用词【说,明,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