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06-2017 建标库

5.3  原料场

5.3.1  原料场应采取防止扬尘产生的措施,处于重点控制区域范围的原料场,以及重点控制区域以外但处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原料场,散状物料应采用封闭式贮料工艺。不在重点控制区域也不在城市规划区的原料场,应采取防尘网、喷水或喷洒表面覆盖剂等污染防治措施。

5.3.2  散状物料输送应采用自动控制的连续输送设施,物料堆、取设备应设置喷雾抑尘装置。

5.3.3  处于重点控制区范围的原料场,胶带运输机应设封闭式通廊或采用其他密闭运输方式,其余地区的胶带运输机应设胶带机罩。胶带运输机转运、卸料、受料产尘点应采取封闭措施并设除尘或抑尘设施。破碎、筛分等设施产尘点应采取封闭措施并设置除尘设施。

5.3.4  火车翻车机和汽车受料槽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设置除尘设施或高效喷雾抑尘装置。

5.3.5  除尘器排灰、输送、贮存应采用密闭装置,除尘灰远距离输送应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密闭式罐车等密闭输送方式,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5.3.6  原料场出口应设置汽车洗车台。

5.3.7  原料场的雨排水系统应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的雨水宜回收利用。冲洗等用水应收集处理后重复利用。

5.3.8  除尘设施收集的粉尘和水处理污泥应回收利用,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5.3.9  破碎筛分设备、风机等高噪声源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噪声控制措施,转运站、破碎筛分站等设有高噪声源的设备层应进行封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