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缓粘结预应力筋的张拉
7.3.1 缓粘结预应力筋张拉机具及仪表的维护与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张拉机具及仪表应由专人使用和管理,并应定期维护和校验。
2 张拉设备应配套校验,压力表的精度不应低于1.5级,校验张拉设备用的试验机或测力计精度不得低于±2%,校验时千斤顶活塞的运行方向应与实际张拉工作状态一致。
3 张拉设备的校验期限不应超过半年,当张拉设备出现反常现象时或在千斤顶检修后,应重新校验。
7.3.2 安装张拉设备时,应使张拉力的作用线与缓粘结预应力筋末端中心线重合;因操作空间原因需要采用变角张拉时,应通过变角器平滑改变角度,张拉力作用线应与变角器末端平面垂直。
7.3.3 缓粘结预应力筋应在张拉适用期内进行张拉;缓粘结预应力筋张拉时,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应符合本规程第4.1.13条的规定。
7.3.4 在等于或低于20℃进行缓粘结预应力筋张拉时应采用持荷超张拉方式,预应力筋应力从零张拉至1.05σcon,并应在持荷一定时间后进行锚固,持荷时间可按本规程第7.3.5条规定确定。
7.3.5 持荷超张拉的持荷时间与温度之间的关系可按表7.3.5采用,必要时也可根据现场实测值确定,实测时应根据伸长值与理论计算伸长值相差不超过±6%确定对应的持荷时间。
7.3.6 当温度高于20℃时可不持荷超张拉;当温度低于5℃时不宜进行缓粘结预应力筋张拉。若工程需要在低于5℃进行张拉时,应采用升温措施减小由粘滞力产生的预应力损失。如采用专业电加热设备对钢绞线加热,通电电压不应大于安全电压36V。
7.3.7 当采用应力控制方法张拉时,应校核缓粘结预应力筋的伸长值,当实测伸长值与设计计算理论伸长值相对偏差超过±6%时,应暂停张拉,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后,方可继续张拉。
7.3.8 缓粘结预应力筋张拉伸长值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缓粘结预应力筋理论伸长值(mm)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Fpm——缓粘结预应力筋的平均张拉力(N),取张拉端的拉力与固定端(两端张拉时,取跨中)扣除摩擦损失后拉力的平均值;
lp——缓粘结预应力筋的长度(mm);
Ap——缓粘结预应力筋的截面面积(mm2);
Ep——预应力筋的弹性模量(N/mm2)。
2 缓粘结预应力筋实测伸长值(mm)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一张拉后与张拉前预应力筋外露部分长度差值(mm);
a——锚具变形及预应力筋内缩值(mm),可按本规程第4.2.2条取值;
△lc——混凝土构件在张拉过程中的弹性压缩值(mm),对平均预压应力较小的板类构件△lc可略去不计。
7.3.9 当缓粘结预应力筋设计为纵向受力钢筋时,梁的侧模可在张拉前拆除,底模支架的拆除应在梁的预应力张拉后拆除;提前拆除部分支架时,应根据计算确定,并应在施工方案中明确。
7.3.10 缓粘结预应力筋的张拉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可采用分批、分阶段对称张拉或依次张拉。
7.3.11 当张拉时间接近缓粘结预应力筋张拉适用期,预应力筋摩擦系数偏大时,可采用预张拉或持荷超张拉的方法消除缓粘结剂初期固化对摩擦系数的影响,预张拉按本规程第7.3.12条规定进行。
7.3.12 预张拉时先不装锚具夹片,将预应力筋张拉到控制应力的30%左右放张,然后装锚具夹片,按本规程第7.3.4条和第7.3.5条规定正式张拉。
7.3.13 缓粘结预应力筋张拉时,应逐根填写张拉记录表,表格可按本规程附录A采用。
7.3.14 预应力筋张拉时应注意预应力筋内缩值,锚固采用液压顶压器顶压时,应在保持张拉力的情况下进行顶压;预应力筋的内缩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其内缩量应符合本规程第4.2.2条的规定。
7.3.15 缓粘结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实际预应力值与工程设计规定检验值的相对允许偏差为±5%。
7.3.16 张拉后应采用砂轮锯或其他机械方法切割多余缓粘结预应力筋,切断后露出锚具夹片外的长度不得小于30mm。
7.3.17 张拉后,应按本规程第4.3节的有关规定对张拉端锚具及时进行防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