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220-2017 建标库

13  填埋场封场后维护与场地再利用

13.1  填埋气体导排收集、处理与利用系统的维护

13.1.1  填埋气体主动导排系统启动前应对抽气管网所有管段进行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的有关规定。

13.1.2  当填埋气体主动导排系统启动时,抽气风机流量应从小到大缓慢调整,直至抽气流量与气体产生速率基本平衡。

13.1.3  抽气流量与气体产生速率保持基本平衡,可按下列条件综合判断:

    1  负压管网气密性试验合格,无漏气发生;

    2  气体氧含量保持在1%以下;

    3  气体甲烷含量保持稳定。

13.1.4  应根据封场后填埋气体产生速率逐渐下降的规律,定期调整气体导排设施和抽气风机的流量,使抽气流量与气体产生速率保持基本平衡。

13.1.5  当填埋气体产生量低于处理和利用设备可调最低负荷时,应停止设备的运行。

13.1.6  填埋气体集中处理和利用设备停运后,应对填埋气体导排井(或盲沟)进行检查,无甲烷气体产生的导排井(或盲沟)可封闭;有少量甲烷气体产生的导排井(或盲沟)可直接排空;有较多甲烷气体产生的导排井可设置独立式小型火炬,将甲烷气体燃烧后排放,直至无甲烷气体产生时方可封闭。

13.1.7  可燃气体在线监测报警设备应进行定期校核和标定。

13.1.8  填埋气体处理与利用系统的维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75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