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220-2017 建标库

2  基本规定

2.0.1  填埋作业至堆体设计终场标高的区域或不再受纳垃圾而停止使用的区域,及终止填埋后填埋场整场宜在垃圾堆体快速沉降期过后实施最终封场工程。

2.0.2  填埋场封场工程应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满足安全、环保要求的方案。

2.0.3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前期应收集填埋场建设和运行期间的有关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  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环境规划、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2  填埋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图纸和资料;

    3  填埋场及附近地区的地表水、地下水、大气、降水等水文气象资料;

    4  填埋场和垃圾堆体地形、地质以及周边公共设施、建(构)筑物状况;

    5  填埋场已填生活垃圾和非生活垃圾有关统计数据,以及填埋物现状特性调查报告;

    6  填埋气体导排收集、处理和利用系统建设及运行资料;

    7  渗沥液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及运行;

    8  填埋场运行期间的环境监测及运行记录;

    9  防洪与排水系统状况;

    10  其他相关资料。

2.0.4  填埋场在运行期间已具有完整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填埋气体迁移监测等资料的,可用于封场工程方案确定的参考资料。

2.0.5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前期应根据填埋场环境监测和记录资料进行周边环境状况分析。环境监测和记录资料不全的宜进行填埋场周边环境调查,环境调查的内容宜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